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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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6/29 mardi 門1-12

腓利門書是保羅寫給歌羅西教會之一個信徒--腓利門的私人信件,是因為腓利門的一個奴隸阿尼西母逃走了,而保羅剛好有機會遇到他,把他帶信主了;而阿尼西母信主後,他悔改了,也願意回到他主人那裡。當時逃走的奴隸是有機會可以處死的,但他願意回到主人那裡,這是一個信主後的悔改見證。以前所作的是錯誤的,但信主後願意把以前的錯誤,改正過來,這就是阿尼西母的見證。因此,保羅知道阿尼西母的改變,不是普通的改變,乃是生命上的改變,他就勸說阿尼西母再回到主人那裡。其實這是不易的,因為第一,他逃走了,這在當時的奴隸制度中是大罪;第二,他也可能偷了他主人的財物,這是罪上加罪。一般是逃得愈遠愈好,沒有一個死刑犯願意主動投案的。因此,保羅既帶領阿尼西母信主,就在信仰的真道上,勸說他回去,而他也願意回去了,這就證明他所信的真道,是有基督的生命的,因為這代表他情願死,也要行出真道、也要行在神的旨意中。以前他的主人是他的主,但他背叛了他的主人;現在基督是他的主,他不能背叛他的新主人了。而且,他現在要因為順服新的主人之故,而要再次回到他以前的舊主人那裡去,再次順服他的舊主人。因此,其實腓利門是得到了一個真的有益的奴隸了,因為這時的阿尼西母,已經不是從前的阿尼西門了,是一個脫胎換骨的阿尼西母了。他服在基督下,也再次服在腓利門之下了。因此,腓利門就再得到阿尼西母,且保羅又肯賠償給他,這其實是腓利門之益處也,他沒有虧損甚麼,反得了一個忠實的奴隸也。

保羅在信的開始時,說到腓利門的愛心以及信心(5)。這也是腓利門的見證,說明他信主後也有很大的改變。保羅把愛心與信心連在一起,而在加拉太書中,保羅也說到生發仁愛的信心(加五:6),可見有真信心的人,有真信仰的人,是有真愛心的,因為信心必產生生命,而生命的表現就是愛。然而這愛心在平時比較容易實行,尤其是對那些可愛的弟兄,對那些沒有得罪你的弟兄,我們的愛心,是比較容易出來的。但對那些得罪你的人,或是他的位置比你低下的人,我們是否仍可以有愛心呢?這就不是很容易的了。因此,對腓利門而言,這確是在基督裡的一個考驗。

阿尼西母通得過信主後的考驗了,因為他願意冒死回到腓利門身邊,這也可能根基於他相信腓利門是主內的人,他也一定願意行基督的饒恕的。腓利門是否也通得過信仰的考驗呢?對他而言,他沒有如阿尼西母一樣的難處,他不必冒生命之險,他只要行一個饒恕之道,從心中寬恕阿尼西母就好。這看起來比阿尼西母容易得多了。然而,有時人可以情願死,也不願意饒恕人的;有時人可以在弟兄之間彼此相愛,但對我們所熟悉的親人,我們卻不易寬恕的。而阿尼西母本是家中的人,也是奴隸,然而他作錯了事,得罪了主人,那主人是否可以饒恕他呢?這就是基督的愛的表現了。若能饒恕一個人,也就等於堅立了他的信仰,也見證了基督的愛,對一個初信的人,是很有幫助的。因此,腓利門書也是說到一個信仰的考驗;當我們信主後,我們的行為是否真的完全改變呢?當遇到利益衡突時,我們是否選擇基督的路,而不走世人的路呢?本書中信仰的考驗,不只是對阿尼西母,也是對腓利門,感謝神,他們兩人都通過了這考驗了。

(8-9)保羅不用權柄,但卻用愛來求;而這愛其實是真理的要求。一個在高位的屬靈長者,一個有權柄的人,若能不用他的權柄,而用愛去處事,則更會感動人,產生以德服人的效果的。保羅所求的這件事,其實是有關整個信仰及真理的實行的,這是考驗我們是否真的信主,真的有基督的生命的關鍵。我們的信仰,不是停在理論,不是停在嘴邊,乃是要落實在生活中。而能赦免一個得罪自己的仇敵,以及一個比自己低下的人,這是只有基督的生命,才可以做得到的,這就是福音的結果。

我們不是用武力改變奴隸的制度,我們乃是用基督的愛心,去改變奴隸的存在。這就等於保羅不用權柄,不用權威的手法,去命令腓利門做該做的事;他是要腓利門把愛心的真理行出來,如此就把奴隸的制度徹底改變了。因此,保羅要用生命的力量,去重建這社會中的人際關係,去攻破不公平的奴隸制度。惟有基督的生命,才可以帶給社會真正的幸福,而在基督的生命中,每一個人才可以重建真正美好的關係。以前是奴僕的制度的關係,現在是加上弟兄的關係,這是從社會中不公平的制度中,我們因著基督,而可以重建一種新的關係也。這也是腓利門書的重點之一。

2010年6月27日 星期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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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6/27 dimanche 加五:16-26

這裡說到聖靈和情慾的相爭。我們的情慾,就是肉體所作的一切活動,無論是表面上看來是好的,或是看來是壞的,全都是不好的,全都是在神面前沒有地位的。因此,當我們信了基督後,我們最大的敵人,就是我們的肉體,就是我們的自己。基督要救贖我們,但我們的肉體並不想要基督的救贖,我們的肉體要自己有一些的活動,然後才會甘心的。我們的肉體,至少有兩方面的活動,第一是出於肉體的好意,第二是放慾肉體的情慾,是敗壞別人及自己的。這兩方面的活動,都不是神所希望我們有的。

出於肉體的好意的,就是我們自以為有的善良,以為可以幫神的忙的,以為可以靠自己得救的。我們覺得信了神是好,但也把我們遵守律法的行為,加上去就更好,就更完全。這就如亞伯拉罕覺得,娶了夏甲可以幫神的忙一樣;又如摩西40歲時出來,把埃及人打死,以為可以用肉體來服事神一樣。這是似乎出於「良善」的肉體,但保羅說,在我們的肉體之中,沒有良善。我們的肉體,是不可能有良善出來的,是不可能有機會幫神的忙的。甚麼時候肉體一出來,甚麼時候我們就出問題了。肉體有任何一絲的活動,那怕是似乎是良善的,也都是情慾的出來了。因為肉體是永遠帶著邪情私慾的(參24),肉體與私慾是連在一起的。

當然肉體的表現,還有另一個極端,就是顯出肉體的敗壞的;也是這裡所描述的,是明顯的情慾的事(19-21)。那是我們放縱肉體的結果,是我們不在基督之下,也不要在律法之下的結果。本來我們信了神,就在基督之下;而保羅希望我們,這時就專在基督之下、在聖靈引導之下,而不必再在律法之下(18)。然而有一些人,他們就是要在基督之下加上在律法之下,以為可以兩全其美,但卻是破壞了在基督之下的原則。另有一種人,他們在基督之下時,他們以為可以得到完全的保障,便不再害怕犯罪;他們就不要律法,就放慾肉體,任由肉體破壞律法的要求,去作那些律法不容許的事。這種人他們就失去了基督的生命,他們就不在聖靈的引導之下,他們就不能承受神的國了(21)。因此,因信得生的路,是很絕對的,是不能有任何一點點肉體的,我們只能在聖靈的帶領下,活出基督的生命,一方面不在律法之下,但另一方面,卻仍是滿足了律法的要求,這才是我們要走的路。也就是說,這條路有一些的特徵:第一它是脫離了律法的捆綁;第二,它是一條脫離了肉體的路;第三,當我們脫離了律法後,不是讓肉體得以放慾,而是進入到聖靈的帶領中,而靠著聖靈,完成律法的要求,而不是靠著自己的肉體,去滿足律法的要求。這三個重點,是福音的重要內容,是一方面禁止我們的肉體,行不該行的;也帶領我們行在聖靈的引導下,就結出了聖靈的果子,而完成了律法的要求。

(24)基督在十字架上,是已經把我們的肉體,一同釘在十字架上的了。然而,這是地位上的,是神作成的。但要實行這成果,是需要我們配合,我們願意也把肉體,交在基督的手中。我們靠著聖靈的力量,讓聖靈把我們的肉體釘死,順服聖靈的教導及引導,我們就可以勝過情慾的引誘了。原來情慾及聖靈,是在我們裡面相爭的。當我們作任何事時,都有肉體及聖靈相爭,我們要順服聖靈得生,還是順著情慾收敗壞,這就看我們的決定及選擇了。因此,在實行上,我們是常面臨選擇的挑戰的,我們要選擇聖靈的引導,還是肉體的放縱,這就決定我們是否可以不斷得到增長的生命,不斷可以結出聖靈的果子出來了。

結果子是自然的,但也是需要時間的,因為不可能一天就可以結出果了來,是要累積的。因此,生命的功夫是長久的,是需要耐心及時間的,然而,只要我們真有神的生命,終久就必會結出生命的果子來。而情慾的事,是馬上出問題的,它不必等到一段時間後,才會敗壞生命,它是馬上損害生命的。因此,我們要讓聖靈把我們的肉體,以及肉體的邪情私慾,一同釘在十字架上,這才是我們該作的。我們得以進入神的恩典中,是因為靠聖靈,而當我們進入了神的恩典中時,我們也是靠聖靈行事(26),這是惟一的路,沒有其他的路。若離開了聖靈,就沒有生命;離開了聖靈,肉體馬上就會出來了。

總括來說,當我們信了主後,我們的肉體,有兩個可能的錯誤:一是以為靠肉體,可以幫神的忙,而希望用肉體來完成律法。另一個錯誤,是在脫離了律法後而放縱情慾,以為可以得著自由,結果是不斷犯罪,離開恩典之路,不能承受神的國。這兩個錯誤,都是肉體的問題,惟有不斷靠聖靈的引導,才能真正走在神的路中,得結出生命的果子。

2010年6月20日 星期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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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6/20 dimanche 加三:1-11

保羅現在開始說出信仰的真諦了。有兩條路,一條是律法之路,一條是相信的路,相信的根基,是依靠基督以及祂的十字架上,所作的救贖工作。而律法之路,所依靠的,乃是自己的行為。這是兩條不同的路,不是律法之路,就是基督之路,二者是沒有重疊的。然而加拉太人所走的,是基督加上律法,他們以為光是相信基督的路,是不夠的,基督所做的,還要加上我們所做的,這才能使我們得救。於是他們加上了行割禮,他們是兩者都要。人們以為兩者都要,總不會吃虧的,但在信仰的路上,我們只能選擇一條路,不是相信的路,就是律法的路。若我們選擇基督加上律法,那就是等於律法的路,而不是兩者都有。基督的路,是與律法的路完全相反的。而且當我們若走基督的路時,我們就不能靠其他,我們不能靠自己,也不能再加上自己。而律法的要求,其實就是靠自己而討神的喜歡。因此,此兩條路是不同的,是不能混合起來的。

那就是說,加拉太書告訴我們,只有一條路,而且這一條路是絕對的,不能加上甚麼的。律法的路,是不能加在基督的路上的,反而是基督的路,完成了律法的路。也就是說,我們若走基督的路,我們就不必自己顧律法的路,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律法的要求,我們就不必要靠自己來滿足律法的要求了。也就是說,我們若單靠基督,不加上律法的路,不加上自己的行為,那我們就可以靠聖靈而完成律法,反而滿足了律法的要求,這是很奇妙的。

基督的路已經擺在我們的眼前(1),因著基督的釘十字架,神為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,是不必我們靠自己的,只要靠基督所作成的一切,便都可以了。然而我們的肉體,一般是不易停止活動的。我們覺得,若我們不作甚麼,我們就不安樂的,因為我們慣於作事,慣於要表現自己。但在基督的救贖的路中,我們要作的,就是盡力把自己放在神的手中,盡力遵守神的旨意,走在祂的路中。放鬆自己,把自己交神手中,主動的放在神的手中,主動的成為被動,這就是我們該作的。

(2,3)聖靈的降臨,不是因為我們行律法,乃是因為我們聽信了神。因此,聖靈是因著我們的信而加給我們的。行律法沒有辦法得到聖靈,也沒有辦法得到神的義。行律法的至極,只是得到人的義,而人的義,是不能靠之得救的;因為人的義,只不過是像破爛的衣服一樣而已。當我們靠聖靈而入門時,就表示我們選擇了一條不一樣的路了;這條路,就是信心的道路,就是因信稱義的路。在這條路中,律法是沒有分的。而這條路一開始是靠聖靈,而自始至終也都是靠聖靈的。不能在當初靠了聖靈,之後還要靠肉身成全的。我們所走的路,是從頭到尾,都是靠聖靈的,都是要放鬆自己,把自己完全放在神的手中的。

(4)這裡有說到受苦,而受苦可以有兩種:一是為主而受苦,是因為聽信了福音後,跟隨主而遭受到的逼害。二是因為守律法而來的苦,這是因為不懂救恩,而以為仍要靠自己的行為,才可以稱義;於是自己便陷入了一條沒有把握的道路中,這條道路是永不能滿足神的,也不會令我們得救的,這就是一條痛苦的道路了。我們以前是這樣,現在我們可以,從不能得救的律法的路中出來,不必再受其苦了。若我們再陷入了律法的道路中,我們就是深受其苦,而且這個受苦,其實是徒然的,因為是沒有果效的。

(5)因此,我們因信而得了聖靈,靠聖靈而入門,我們仍是要繼續因信而持續的得到聖靈,讓聖靈進入我們心中,行祂所要行的,這才是正確的道路。我們不必再轉到另一條路中,或是加上另一條路;只要加上任何一點,就不是救恩的路了。救恩的路是排他的,只有完全的相信,才是救恩的路。若我們加上了一些其他的東西,那就不是福音,那就要被咒詛的了(1:8)。因此,這個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(11)中的信字,是很絕對的,是完全的倚靠神,完全的沒有自己,不能加上一些其他的方法的。這就是真正的信的內涵。

(6-9)保羅再舉亞伯拉罕的例子,他是猶大人的祖宗,也是外邦人因信稱義的榜樣。他是在律法頒佈前,就把因信稱義的見證擺出,成為一切的人的榜樣。因此,神的原義是因信稱義,而律法是後來加上的,為要把人帶到基督中,為要讓人知道,除了因信稱義的路外,其他的路都是行不通的。因此,神頒佈律法的目的,是告訴我們:律法對人而言,是行不通的;因為是人出了問題,不是律法出了問題也。而當人知道律法行不通時,神又把基督的路指出,讓我們可以因信即稱義,而且因信得了基督的生命,便也可以完全了律法的要求了。因此,亞伯拉罕的例子,就是要告訴世人,因信稱義才是真正的路,而惟有因信稱義的人,才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。

(10-11)這裡是說到行律法的路的結果:若以行律法為本的,就不能稱義,因為人不能靠著律法,在神面前稱義。這是因為人不能全守律法,人沒有行律法的生命,就不能行得出律法的內涵,頂多只能行得出律法的外表而已。然而,神為我們開了一條其他的路,就是義人必因信得生的路,這就是因信而得生,因信而稱義的路,是神為人所預備的最完全的路,人不必加上其他,只要走在這路中就是了。若再加上其他,就不是這條路了。因此,加拉太書不只是指出兩條路,還告訴我們,救恩的路是不能再加上甚麼的,一加上甚麼,就不是福音、就會離開這條路了。這就是它的微妙之處,是我們要特別注意的。

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

晨更分享:加二:1-10

2010/6/18 vendredi 加二:1-10

保羅上一章說,他素來所傳的福音,不是出於人的意思,乃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(1:11-12);然而過了十二年,他卻又要與那些有名望之人交通,而且是奉啟示去的(2),也就是神差遣他去的。這是甚麼意思呢?第一,這表示這是神所啟示的福音,他在大原則下,是不須要再印證的;因為這是出於神,出於神的,就不會錯的,因此,十四年中,他也沒有任何對這福音的懷疑。第二,他所傳的,雖然是百分之百對的,沒有問題的,但為了讓一些有難處的人不致跌倒,他仍應與那些有名望的人相見,與他們相交,以使他們所作的工,沒有被批評,也沒有被攔阻也。因此,這是為了人的軟弱之故,保羅就在十四年後,再上耶路撒冷去,與使徒們交通,也得到他們的認同(9)。

因此,福音是不可改變的,但福音是可以相交的。我們作事,一方面是對神,另一方面,我們也是對人。而其中當然最重要的是對神,對神的這方面對了,然後才是對人,這是第一要緊的原則。我們不是討人的喜歡,乃是討神的喜歡;但我們討神的喜歡時,也應顧念軟弱的弟兄。若能在不改變福音的大前題下,能讓軟弱的弟兄有所交通及明白,則可以使福音的傳開,更是順暢,這也是我們需要平衡的。

交通不是為了改變福音的內容,交通是為了使所有的人,可以了解保羅所作的,不致誤會他。因此,信徒的相交,是非常重要的。有時一個人說,他是從神的啟示而來的,因此,一定是對的;但他卻沒有與弟兄交通,便去做了,這是會使人跌倒的。保羅起先沒有與人交通,因為他所知道的,是百分之百對的;因此,福音的內容不必改。但雖然如此,為了軟弱的弟兄,他還是奉啟示上去,交通他曾作的,使大家可以同心為福音努力,這也是需要的。我們所得的啟示,時常不是如保羅所得的,不是百分之百對的,這就更為危險了。我們不是保羅,我們不易得到神的啟示,因此,我們是需要交通的。

(3)這是保羅的行為,是一個很簡單的行為,就是不勉強提多的受割禮與否,因為提多是外邦人,不必受割禮也。雖然這個行為很簡單,但這代表保羅的行事為人,與他所傳的福音相稱。相比於彼得後面的喫飯問題(11-14),彼得就在行為上有所失誤了。因此,因信稱義的道理很簡單,然而行出來及表現出來,卻不是容易的。保羅是說到做到了,但彼得仍有一些顧忌,因著人的緣故,而在行為上失敗了。我們今天所傳的,是否真的完全做到了呢?別人是會看我們的,一件小小的事,就證明我們是否忠於我們所傳的,這是一個行為上的見證,是從小處去實行,是我們所應注意的。一個傳神的話的人,若他的行為不能遵守他所傳的,那他所傳的,必沒有太多的份量,別人就不易相信他了。而保羅的言行一致,表示他確信自己所傳的是真的,也不會受到外面環境及人物的影響,他就是忠於他所傳的,這是我們應有的態度也。

(2,6,9)這裡兩次提到有名望的人,也提到教會的柱石,這樣的形容詞,雖然有可能是那些批評保羅的人,用以壓保羅而說的。然而,他們也確是教會中的重要人物,而保羅的交通對象,也是針對他們而交通。若能得到教會的領袖的認同,再由他們去解釋,是比保羅自己解釋好得多的。因為這些有名望的人,是別人所相信所尊敬的;而保羅卻是那些批評的人所不相信的。因此,同樣說相同的話,從一個有份量的人口中說出,其功用比一個沒有份量的人,是大大不同的。保羅要交通了,就必要找到有名望的人,得到他們的認同,那才是比較順暢的路。

(4)基督裡的自由,是基督把我們從律法中、從罪惡中釋放。基督給我們一個新的生命,這生命脫離罪惡的綁捆,也脫離了律法的綁捆。我們在基督內,不必再作甚麼,只要跟隨祂的腳步而行即可。若再守律法及割禮,那就再次受綁捆了。若我們再次在律法下而活,就表示基督所作的,是沒有功效的了。這就輕看了神的恩典,不明白神的愛及大能了。因此,我們沒有甚麼可以作的,我們只是憑信心,在神已作的及已給的恩典下享用即可。

(9)一個是外邦人的使徒,一個是猶大人的使徒,那是不同的職分,不同的分工。福音本是多元的,因為不同的文化,就有不同的作法。福音內容有不能變的,也有可以變的。文化方面,可以因不同的習慣,而在不變福音的主要內容之下,有一些的改變。但信仰的內容是不變的;因信稱義是不能改變的。猶大人可以仍守割禮,但不是以守割禮得救;外邦人可以不守割禮,他們不會因為不守割禮而不能得救。每一個人可以保持他的文化,但這不是靠此而得救。甚麼是福音的真正不可變的內容,甚麼只是外面的文化,這是我們傳福音時,要加以分別的。否則我們就把不能變的改變了;卻把可以變的不讓之改變,這就使人不知何謂福音了。因此,不要把文化的因素,放在福音之內,使之成為絕對,這就是這裡的假弟兄之問題了。

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

晨更分享:摩五

2010/6/8 mardi 摩五

以色列的問題,是他們不敬拜神。他們敬拜昴星及參星,卻不尋求創造昴星和參星的神(8);他們盼望神給福,因而想望耶和華的日子(18);然而他們卻不知道,耶和華的日子,是對他們審判的日子,而不是降福的日子。他們有宗教的儀式,但卻沒有公平及公義(22-24)。他們的問題是有外表,但卻沒有內心;有口而無心,只注重律法的外表,卻沒有敬畏神的心。而更重要的,是他們無知,他們已經得不到神的喜悅了,但他們仍然是以為自己,可以在耶和華來的日子得福。他們以為神是一定會永遠與他們同在的,因為他們所持的,乃是他們是神的選民。然而選民固然重要,但對神的敬畏才更是重要的。沒有一個敬畏神的心,則外面的律法,是不會使他們得福的。

因此,最要緊的是內面的心,他們失去了這個心,只能維持外面的獻祭。外面的獻祭容易,外面的儀式容易,但裡面的內容是甚麼,這才是重要的。人都比較會維持外面的,外面的可以裝成很好看的,但裡面的卻可以很不一樣的。然而我們應知道,人是看外貌的,但神是看內心的。以色列北國成立時,他們所作的大前題就錯了,他們立了兩隻金牛犢,就以此取代了神的地位。雖然他們也知道有神,但為了使人民不到南國去敬拜,他們就以金牛犢取代了神,這就使他們陷在罪中了。因此,第一步是很重要的,我們敬拜的神,若是加上了自己的想法,那就一定不會討神的歡心的。第一步錯了,就會愈陷愈深,到了最後,他們以為自己是敬拜神的,其實神是不悅納他們的。這就是以色列人的光景,若不從起初的第一步改過來,是沒有機會的。

(5)他們若要尋求神,卻沒有很好的環境,北國到處充斥偶像,而由於這個環境的影響,人很難找得到真正的敬拜。因此,神一方面是希望他們尋求神(6),然而另一方面,他們能尋求神的環境,卻是有限。因此,要真正的尋求神,能得到神的歡心的人,便因著環境的緣故,而變得愈來愈少了。我們若生在一個不公不義的社會,一個只有外表的敬拜,而沒有內心的敬虔的環境,確是對我們很大的攔阻的。

(8)要尋求神是好,但如何尋求也是一大學問。以色列人尋求的,不是創造萬物的真神,而是被造的昴星及參星。人們容易把神所創造的,變成偶像來膜拜,只尋求那出於神的,而不是尋求神的自己。他們也想望耶和華的日子(18),想望是好,但他們的想望,是只想到恩典,而沒有想到審判;他們想到耶和華來,可以幫助他們把仇敵打敗,卻不知道自己也是滿身罪惡,而要為耶和華所懲罰的。他們想望神,不是喜歡與神相交,乃是只想到要神的福。他們不要神,但卻要神的福;他們獻祭的意思,不是為要認識神,親近神,與神相交,而是只想得到神的福。因此,我們的敬拜,是否只要神的福氣,而把神排除在外呢?是否我們有意無意,會在敬拜中希望得福,但不希望得到神,也不希望遵守神的旨意,與神相交呢?

以色列的問題,是全國中失去了公平及公義(7,11-13,24)。一個真敬畏神的人,是一定自然會喜歡公平及公義的,因為神就是公義的神。然而一個獻祭的人民,為何還是沒有公義呢?因為他們雖然獻祭,但卻是遠離神的。一個獻祭的人,還可以是遠離神的嗎?不是只有不獻祭的人,才是遠離神的人嗎?一個不獻祭的人,一定是一個遠離神的人,因為他不遵守神的誡命;然而一個獻祭的人,他可以是一個親近神的人,但也可以是一個遠離神的人。以色列人就是如此的人:他們獻祭是為了得福,他們不是敬拜神,而是敬拜自己的肚腹,他們獻祭不是為了神,而是為了己。那這有甚麼分別呢?獻祭不是遵行神的旨意才做的嗎?獻祭當初可能是為了神,但到了後來,卻變成為了己了。因為到了後來,只有儀式,而忘記了神,只為了自己的福,而不是為了敬畏神了。因此,不是所有有外面的宗教儀式的人,都是敬畏神的人,不能以有否宗教儀式作為判斷,而應是有否行公義公平的事,而作為判斷,一個國家之是否有神也。

北國的以色列人,從一開始就走在錯誤的道路中,以致他們如何努力的做,也是枉然。而且,他們走錯了路,還不知道,還以為可以得神的喜悅,還以為神與他們同在。這是很可憐的光景。我們是否也會如此呢?我們應衡量我們與神的真正關係,而不要被外面的假象騙了,結果是我們與神漸行漸遠時,我們還以為神仍與我們同在呢!這就是以色列人的光景,無知、快要滅亡、遠離神、但卻仍以為強盛、仍不知悔改也。

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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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6/4 vendredi 摩一

阿摩司書是記載先知阿摩司的預言。阿摩司是南國猶大人,住在提哥亞城(1),此城是在耶路撒冷南方,約20公里的地方。他本是牧人,蒙召到北國以色列去傳神的話。但北國的人不聽,他便寫成此書,以此警告以色列國。阿摩司是烏亞雅作王時的先知,而這時是北國的耶羅波安二世在位。阿摩司作先知時,也是以賽亞作先知之時,而以賽亞是負責向南國傳神的信息的,但以賽亞傳道的時期,比阿摩司來得長,因為以賽亞經歷過四個王(賽一:1),而阿摩司則只在烏西雅王時傳道而已。

阿摩司在大地震前兩年,得到神的啟示,要傳信息給以色列人(1)。大地震應是神的懲罰之工具,而在神的懲罰之前,神就先發出警告,讓人可以悔改。因此,其實神是有一個憐憫人的心的,祂一方面要懲罰人了,但另一方面,祂又差派先知,說出神的警告,讓人可以知罪而悔改。這可以看到,神不願意一人沉淪,乃願意萬人得救。此其一。另外,每一個受罰的國家,神不是在他們一犯罪時,即給以懲罰,而是他們三番四次的犯罪後,神才給以懲罰的。這就說明神常是寬容的,神常給人機會,使人可以在罪中回轉。祂差派先知去說話,是希望人可以知罪而改過。他是要給人一個認錯的機會,讓人可以重回神的懷抱中。尤其是對神的選民,神更會給他們更多的機會,因為神有特別的恩典及應許,是要給以色列人的。

阿摩司是從外邦人的懲罰開始說起,這些受懲罰的,都是以色列的敵人。因此,若我們說到仇敵的罪,以及仇敵的報應時,我們都會很高興,而覺得罪有應得。因為神是公義的。然而,當我們看到了仇敵被神懲罰、被神不斷降火時(4,7,10,12,14),我們除了拍手稱慶外,是否也會觸景生情,看到了別人的禍,是否就想到自己也將會如此呢?神把外邦人的懲罰顯示給以色列人看時,以色列人的反應是如何呢?一定是很歡喜的了,一定會說:惡有惡報,善有善報,神是公義的,神是站在我們一邊的等等的話了。但我們會看別人時,難道不會看一下我們自己嗎?神把別人的懲罰,放在我們的面前,而且這是我們的敵人,我們就只會高興,覺得神伸冤而已嗎?

其實神作了這些工作,乃是要我們從別人的經歷中,學得到教訓,並且可以使我們得益。因此,神把外邦的諸國的結局,藉著阿摩司的預言而說出時。我們聽進去了,但說到自己的罪時,我們是否也可以聽得進去呢?說別人時,與說我們時,其實我們的態度是完全不同的。以色列人就是這樣。當阿摩司說到以色列人的罪時,他們就受不了了;但說到別人的罪時,他們就覺得理所當然,別人犯罪而得到懲罰是應該的,但自己卻不去想一下自己的罪。人因為有己,要能聽進別人責備自己的話,是很難的;但若是責備別人的話,我們則很易附和,尤其是責備敵人的話,更是如此。因此,這就是人的己的存在,把神的話攔阻了,使我們看不見、也聽不進神的話了。這是很可惜的,求神讓我們能作一個無己的人,才可以更客觀的聽得進神的話,也更能客觀的了解神的話的意思。

神是公義的,是會懲罰罪的;但神也會給人機會及時間,以使人可以改過向善。然而這時間有多少,每一個人是不一定的。我們不能因著神的憐憫,以及神所給的機會,我們就以為犯罪無所謂,而繼續三番四次的犯罪,辜負神的恩典,在神的恩典中放縱,這是蹧蹋了神的恩典。一個犯罪的人,愈早脫離罪的環境,是愈容易的,而當泥足深陷時,我們再想自拔時,或已沒有機會了。因此,雖然神是憐憫的,祂會多給我們機會,但我們不要因為神給機會,因而減慢我們悔改的時機;如此,我們到了最後,心便會硬了,而這時就不能再悔改了。我們一定要知道,神不可能縱容罪惡的,神一定會懲罰及審判罪惡的。我們不能存姑息的心,而認為神的時間仍未到,而繼續犯罪,如此,就會把自己陷在罪惡中,愈久愈不能自拔了。

神給我們恩典,是想我們悔改,是想我們早日從罪惡中出來;然而我們在神的恩典中時,卻因著神的恩典而不想出來,而繼續享受罪中之樂,如此,我們就辜負了神的恩典,神的懲罰就必會速速的臨到了,這是值得我們省思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