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1024 dimanche 申十五
這一章主要的內容,是教導以色列人對同胞的愛,在第七年的時候,要用愛去豁免弟兄的債。還有,對待賣身的同胞奴僕,要用愛來對待他們;這些都是付上愛的行動。最後的一段(19-23),是說到頭生的牛羊,要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,要在耶和華神的面前,吃這頭生的牲畜(20)。
一、豁免年的條例
豁免年是對同胞的愛,是把借給鄰舍的一切都豁免了,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。若能這樣做,神就賜福給他們,使他們中間沒有窮人(4),這是神的心願。原來一個社會中,常會有貧窮與富人的存在,而神的心願,是希望國中沒有窮人。他們既然是屬神的子民,他們的國家,就要與其他的國家不同;一般的國家的問題,常是貧富不均,如此是會導致很多社會的問題的。而這一段中就說到要除去窮人的辦法,就是要每個人都有愛心。第一是主動幫助人,不要心裡起惡念,因為豁免年近了,就不憐憫那些需要幫助的人(9)。第二是當你借給人後,在豁免年到達時,就免了他的債;如此就可以幫助窮人,讓他不致於被債務拖累,變成永久的貧窮。
要能做到豁免年出來的憐憫,要有幾個條件:一是要有愛心、二是要有信心、三是要有敬畏耶和華的心。這怎麼說呢?這個條例的出來,是等同要富人把他財產分出去的,也等同神希望全國中沒有窮人;然而那是要人配合才可以完成的。神不可以自己做嗎?神不可以直接賜福給每個人,讓他們都可以豐收,可以有足夠的財富嗎?
神可以做的事,例如使無變有,例如用神跡幫助窮人,例如以利沙使窮寡婦賣油賺錢一樣,這是可以的。然而,那只是突發的情形,不應是恆常的情形。若神可以做而不做,祂的目的乃是要人與神合作,乃是要人參與時,可以學到屬靈的功課,可以使人的靈命成長。原來他們在迦南地生活,不只是屬世得安逸,而且還要在屬靈的事上得成長,在屬靈的生命上得豐富,這才是神的心願。
二、從屬世豐富變成屬靈豐富
一個富人他是在屬世的財富上豐富了,但神希望他可以在屬靈的生命上,也同樣的豐富起來;這就是神把豁免年的條例,放在他們中間的目的。若神賜福一個富人,讓他可以在屬世的財富上豐足,那他就要學一個功課,這個功課就是願意捨去,然後才是真正的得著。神已經先賜福給他,但當他得到神的福時,他是抓緊這些財物,不願意給出去呢、還是捨得給出去呢?當他願意捨去時,他會得到更大及更多的福的。
神既然先給了他,他就應知道,他要學習把神的恩典分出去,而不是據為己有。而當他如此行時,神必然會再加給他更多的福,使他不斷地可以幫助人;並因為看見神的恩典,經歷神的大能,因而屬靈生命更得長進。這就是從屬世的豐富,變成屬靈的豐富之路。一般人的眼,只會看屬世的豐富,只會看到財物的加添,而少看到屬靈的財富的;也因為如此,就少有人可以把屬世的豐富,變成屬靈的豐富的。然而,當一個人願意捨時,他不只可以把屬世的豐富,變成屬靈的豐富;同時,他屬世的豐富,也不會因而減少的,反而會變得愈來愈多,成為一個良性循環的。
原來神賜福一個人,讓他豐富起來時,他就要知道,這是神給他的一個機會,就是學習捨出去,以得到更豐富的屬靈生命。一般人是不願意捨的,世上的人是以得為主的。這就如少年官一樣,他追求的都是要得的路,而不懂捨的路;他不知道能捨才可以有真的得,得是從捨來的。世上的人,都認為得是從得來的,但基督徒要學一個功課,那就是真正的得,是從捨而來的。這對一個被神賜福的富人,是很大一個挑戰,是不容易學的功課。
三、豁免年要學的功課
要能做到豁免年所要做的事,就是生命的操練,因為這關乎愛心、信心及倚靠神的心的。愛心是關乎捨的問題,因為沒有捨己的心,就不是真正的愛心。當一個富人得到財物後,他或許是用他的努力、智慧、時間等賺取得到的;要他捨去那是不容易的。這時他要有一個憐憫人的心,要求神給他看見別人的需要,以神的愛去愛窮人,才可以做得到的。愛不是從己的生命來的,乃是從神的生命來的。若我們沒有神的生命,是不可能有愛的。當神的生命在我們身上貧乏時,這就正是我們要學習的機會。豁免別人的債,比借出債給人,那一個容易呢?或許是豁免比較容易吧!因為先前已借出的錢,這時不是要您再拿出來,只是不收回來而已。這是學習愛心的機會,是應該求神幫助學習捨去的心;若能專心求神幫助,這是可以做得到的。
當神定下這條條例時,我們要知道的一個原則,就是既然神給一條條例我們要遵守,那神一定會幫我們完成的。只要我們肯遵照神的話去做,是沒有難成的事的。那這條條例,神如何幫我們完成呢?原來神隱藏了一個恩典,就是當我們願意捨的時候,我們給了別人,神就必然會給回我們的(5-6)。原來憐憫貧窮的,就是借給耶和華,他的善行,耶和華必償還(箴十九17)。當您願意豁免窮人的債時,那就等同借錢給耶和華,那耶和華必然會償還的。可能不只償還,還要加倍賜給您呢!因此,豁免年除了操練愛心外 還可以操練信心呢!這是對耶和華的信心,是學習倚靠耶和華,把看得見的錢,變成看不見的、卻是實在的耶和華自己。因為我們倚靠的,不是看得見的金錢,乃是看不見的神;看不見的神,才是我們倚靠的真正對象。
四、對待奴婢的例
這裡說的到第七年,就要讓他離開你得自由(12),那是條例的規定,是律法的定例。然而,若能超越律法,用愛心對待奴僕,那對方就主動服侍您,因為愛的存在,他就捨不得走,您就可以得到一個人。前面豁免年的條例,是說到我們用愛捨去金錢,豁免了別人的債;這裡是說用愛對待奴婢,就得到一個人。前面是捨去金錢,似乎得到神賜的金錢(箴十九17);然而還有一個隱藏的得到,就是您得到一個人。前面的豁免一個人的債,您看不到得到他的心;但這個對待奴婢的例子,您就看到原來愛是可以得到人的。
得到人與得到金錢,那樣更好呢?前面的豁免年,若您以愛待人,耶和華會賜福給的(6),耶和華會還債給您的;這似乎是得到金錢。但若以愛對待奴婢,您得到的是一個人的愛,一個人的心。因此,若以愛對待人、豁免人的債,您也會得到他的心的,只是聖經沒有說,是隱藏的而已。這時,您會得到雙倍的回報的,就是金錢的回報,與人的愛的回報。這是何等划算的回報,我們為何不用愛去對待人呢?
在前七年您是用錢買了奴僕,但不只用錢就可以買到人,您用錢買了人的勞力,但不能用錢買了人的心。能買人的心的,不是用錢,乃是用愛。因此,這七年中,原來您不是用錢來買人的勞力而已,您更要學習,用愛來買這個人!這是這個條例中,隱藏的一個重點。一般的人,只是用錢買了七年,然後呢?他就走了,就離開您了;例若你這七年不只用錢,更是用愛對待他,您就可以買了他的人,而且是永久買了他的。這豈不是用愛所得的代價,比用金錢更划得來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