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/8/27 jeudi 羅2:6-11
這裡說到行為的問題,行為重要嗎?原來神在祂的審判原則中,行為是重要的,而且應是審判最先的依據,也是審判的標準。因為行為是大家都可以看得到的,若沒有行為,那就不易只以心中的想法來作審判了。然而,神不是又看內心的嗎?而人的行為,是從人的內心出來的,因此,一個人的行為,其實是與他的內心相連的。一個人的內心如何,他的行為就會如何。每一個人一生的果效,是從心而發出的;若沒有內心的想法,就很難有外面的行為的。因此,這裡一方面說到行為,但一方面又說到內心。一個人的內心,要尋求榮耀尊貴,和不能朽壞之福的,他就得到永生。那這個人恆心行善,尋求榮耀尊貴,到那裡去尋求呢?只有神是可以有榮耀尊貴的。這裡說到一個人若是恆心行善,要尋求榮耀尊貴,就可以得到永生,真有如何容易嗎?不是說只有相信耶穌,才可以得救嗎?永生只有在耶穌裡才有的。因此,這其實是說到神的恩典,是會主動加給那些真是恆心行善,尋求榮耀尊貴,和不能朽壞之福的人。也就是說,神會把祂的真理啟示給那些尋求祂的人,這是神的主動。
當我們願意主動尋求神時,神就會主動的把祂顯示及啟示給我們。人去尋找神自己,若神不要我們去尋找得到祂,我們是找不到神的。因此,這裡說到神以永生報應他們,其實就是以永生賞賜他們。因此,一個人對神要有一個尋求的心,神就會把恩典賜給他的了。我們切不可落在一個剛硬的心、不悔改的心中,如此我們就得不到神的恩典了。
原來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的心裡,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。這就是說,人在心中是有一個能尋求神的心的,若人願意謙卑自己,恆心行善,尋求榮耀尊貴,神就會讓他尋找得見的。這是神對人的一個應許,以及對人的一個恩典。是神在宇宙中隱藏的福,是要給一切願意謙卑尋求神的人的。
這裡又說到不順從真理的,結黨的,這是指我們原來是明白真理的,神是把認識神的本領給了我們,也把甚麼是真理的知識,給了世上的人的。若一個人能把這種本領發揮出來,順著神所給的啟示而活的,尋求神的話,那神在世上是留下了恩典,會給人尋得著的。可惜的是人心比萬物都詭詐,壞到極處,沒有人尋求神,連一個都沒有(3:10-11)。因此,這條律雖然存在,但卻沒有人可以完成,只有基督來了,完成了律法的要求,基督為我們預備了一條出路,我們才真可以走在這律中。因此,這條律雖然存在,但因為沒有人可以走在這律中,沒有人可以熱心尋求神,用行為來得到神給的獎賞,神就用另外之法,就是用恩典之法,讓基督把祂的生命給了我們。而當我們有了基督的生命後,我們才可以走在這一條道路中,才可以得到行為上的獎賞,就是神要給我們的獎賞。
這裡說到先是猶太人,後是希臘人。無論是福是禍,神都找到了一個樣本,給我們看得到神的計劃。神是有計劃的,是一步一步來的。神為了拯救罪人,是先揀選了以色列人,再是用以色列人來作為救恩的出口,也由以色列人,成為我們學習的榜樣,以及成為我們的鑒戒,這是神的計劃。因此,先是、再是這是指次序,神的事情,是有次序的,是有計劃的。也就是說,神是進入時間中去完成祂的工作,神是在時間內完成祂的計劃。那就是說,每一個階段,都有不同的表現,我們要順著神的次序,進入祂的安排中,這才能配合神的計劃,得到祂給的獎賞的。
原來神藉著律法、藉著行為來告訴我們,神雖然是要看行為,但沒有一個人的行為,是配得神的獎賞的,因此,神就另立了一個計劃,就是用基督捨命的愛,去為我們的罪贖了,然後也把生命給了我們,讓我們可以有一個行出善來的生命。因此,因行為稱義是general rule,而因信稱義是special rule。神因著我們不能因行為稱義,就把因信稱義的律給了我們,使我們可以仍然得救。但得救後,我們有了神的生命,就要遵行這general rule了。
我們的生命,本來是不能行善的;但當我們有了基督所給的生命後,我們就可以行出善的生命來。而這些善的生命,就是神審判我們的標準了。因此,未信主前我們的行為是出於己的,是不能靠此而得救的。然而,當我們信主後,我們的行為,就不是出於己的,乃是出於基督的生命的了。而出於基督的生命,所出來的行為,那就是有用的行為,是神可以記念的行為,是審判的標準,是我們基督徒行事為人的見證。將來在天上神也是按我們的行為而審判,然而,這行為是從信心而出來的,與得救前的行為,是從己的努力出來的不同。我們信主後,應有一個好的行為,應該靠著神的恩典,把神的生命藉著我們的生活活出來,成為美好的見證,這是神將來審判的標準呢!
因此,信主前的行為,是出於己的,是不能在神面前誇口的;也不能因此而稱義的。但信主後的行為,卻是出於信心的,是出於基督的生命,那是可以存到天上,存到永遠的。這行為是神審判的標準,是神給賞賜的標準。基督徒不是不靠行為,不是不需要行為,只是這行為是要出於信心,而不是出於己的努力而已。我們不要誤會,以為行為不重要,因著因信稱義的真理教導太普遍,我們就忽略了行為的重要,這是不對的。
因此,這裡說到,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(6),神不偏待人(11),這些都是說到行為的重要。若行為如此重要,為何人不能靠行為稱義呢?不是不能靠行為稱義,乃是因為人的行為,只是如破舊的衣服一樣,是沒有用而已。人若靠自己的行為稱義,那就一定是被判死刑的;因為人是沒法有好的行為,足夠以此而得救的。因此,因行為稱義,是神的原則,但因為人沒有好的行為,人的行為只是如破舊的衣服,是不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的。這不是神不要以行為稱義,是人無法以行為稱義。於是在以行為稱義的路,既然人行不到,那神就先把因信稱義的路顯明出來,使人可以因信而稱為義。這是接受神的義,這是接受神的生命。然而,當人有了神所給的生命後,神又按著這生命出來的行為,而作為審判人的標準。人得到了神的義後,這是地位上我們是有義,因為這是基督的義,加在我們身上了。我們接受了基督的義,神就視我們為義人。但我們不只是因信稱義,也應因信而行義,這才是雅各書所要說的重點。
雅各書所說的,是亞伯拉罕因信而行出義來,因信他把以撒獻上,因信他行在神的路中,這就是信主後我們的行為,那就是神要我們走的路,是見證基督所作的工,不只是消極的除罪,而且是積極的把神的生命給我們,讓我們可以靠著神的生命行善。因此,我們應存感恩的心,來到神的面前,不只接受了基督的義,而且可以行出義來。
先是…、後是…,這是甚麼意思呢?這第一是說到神的時間,計劃及安排;第二也說到一視同仁,大家都一樣,沒有公平的問題。第三是讓人不要驕傲:你現在得到了,但不要驕傲,別人也會得到的。有人覺得,神為何揀選了以色列人,而不揀選了我們呢?這就是神的計劃,但那是誰先誰後的問題而已,不是神只要以色列人,而不要其他的人。神所作的,都是公平的,只是因為在時間內,就有先及有後而已。神給人的機會,都是均等的,若我們按照神的計劃去行,就必得到神的恩典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