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

晨更分享:羅十六:1-16

2010/9/28 mardi 羅十六:1-16

這一章來到了結尾了,保羅用了幾乎一章的篇幅,來作彼此問候的事,可見他不只是注重神的工作的成果,而且是注重每一個在主裡面的人。人是我們建造的目標,工作的本身,就是要使人成長,就是要把人帶到基督耶穌裡,如此的工作,才是有用的。我們在教會作了很多的工作,若這些工作,能帶出不少的人來,這是有用的工作,是扎實的工作,是神所悅納的工作。若我們在教會中,不能帶出人來,則我們的工作,就是白作了,就是沒有意義了。因此,人的建造,才是我們工作的真正目的之一,能把人帶到基督裡,讓他們真認識耶穌,使神的名得榮耀,這是我們工作的目的。

中東及猶大人的文化,是一個很注重彼此問候及互動的文化,這樣的文化,更加強了基督徒的彼此相交。然而,基督徒的相交,應比文化的相交更多,因為文化的相交,有時只是表面的,是一個儀式的。但基督徒的彼此相交,卻是生命中愛的流露,是一種愛的相交,而不是外表的相交而已。保羅在這裡,他可以提出了一共二十八個人來問候,其中他說出二十六人的名字。這28人中,除了百基拉和亞居拉外,大部分的人我們都不太認識。然而保羅卻好像如數家珍一樣,他把每一個人都提名問候。他沒有到過羅馬,但他卻認識這麼多的人,應是他旅行佈道時認識的,而這些人,一定不是保羅常可以接觸,及常可以見面的人。

一個如此關心神的聖工,常以福音為重的人,我們本以為他所懸念的,應是神的聖工,而一定不會記得如此多、不常見的人的名字的。然而,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,保羅卻把這麼多似乎名不見經傳的人名背得出來,而且,每一個人似乎都與他有很好的關係及認識,這是不簡單的。從保羅對每這裡一個人的關心及記念,這讓我們可以看到,原來我們每一個人,在神眼前都是非常寶貴的。別人不一定認識我們,然而神卻可以對我們每一個人,都認識得非常清楚,而神也把我們每一個人,都放在祂的心上,都作為寶貴的個體,而不是一個名字而已。

此外,保羅能夠記得這麼多人的名字,而且是在他從未去過的教會中的人,這是很希奇的,這也是很不易的。這代表保羅寶貴每一個信徒,如基督寶貴我們一樣;也代表保羅一定常為他們禱告,在禱告中去認識每一個人。當你能為每一個人禱告時,這就代表你會留心他的行縱,也會關心他的去向。你會主動的去了解打聽他的生活等情形,以使你可以更有內容為他禱告了。保羅在寫這信時,從未到過羅馬去,但令我們驚訝的,是他卻認識了這麼多的人,而且他也不厭其煩的,把這些人的名字,一個一個的提出來。我想,被他提到名的人,知道保羅的關心,知道保羅仍記得他們,一定是非常喜悅的。這就是弟兄姊妹中的真實的愛,是靈裡的相交,是我們所需要學習的榜樣。

我們讀這些人名時,一般是不會有任何感覺,只是覺得一個一個的名字,不知保羅所說的人,是何許的人。我們也真的很少見過這些人的名字。因此,我們的感覺是淺的,是沒有太多感覺的。然而,保羅說出這些人名時,卻是津津有味,這個差別,就是在乎認識不認識、有愛與沒有愛的分別了。沒有愛,我們對一個人,只是一個名字而已;但若有愛,這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人,是一個有血有肉的人了。

保羅所認識及提名的人中,有各種各類的人,包括弟兄,也包括姊妹;包括高貴的人,也包括奴僕。可見在他心中,所有信基督的人,都有同等的地位,在基督裡的地位,比起在世上的地位,重要得多了。而在這些人名中,也包括了問候他們家中的教會,可見當時的聚會,只能在家中聚會,是在艱辛的環境中,而追求長進的。

(4)我們為主捨命容易,但為人捨命卻難。然而百基拉及亞居拉,卻願意因主的緣故,而為主的僕人保羅捨命,這就是另一種為主捨命的樣式了。這代表在基督裡的愛,這種愛,是只有基督的生命中,才會有的愛。

因此,在這一段中,我們要學習保羅,不是只注重事工,更是注意每一個人,要把每一個人,都放在我們的心中,這才是一個忠心的主的僕人,所要作的事。

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

晨更分享:羅十四

羅十四:1-12
這裡是論到疑惑的事(1),也就是說,不是絕對的真理,但卻是生活上常遇得到的、不很確定的事。這些事,因為不是絕對的真理,故此,比較容易引起爭議,也是容易引起辯論的問題。因為每一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,想法有不同,作出來的也會不同。故這一章是論到這方面的問題。有關這些疑惑的事,我們是否要大家都一樣呢?對這些事而言,若不是絕對的真理,是可以在真理的範圍內,容許不同的。也就是說,這是吃喝的問題,是守日的問題。或是當時因為正在橫誇新舊兩約時代,有些事還不很清楚,律法要守還是不要,若這些事,不直接牽涉到因信稱義的真理,就可以容許有不同,只是也要遵守一些原則的。其中一個最大的原則,就是無論或吃或喝,都是為主而作,而且要感謝神,這就是最大的原則了(6)。我們不是為己而活,不是因為覺得我吃了,或是我不吃了,我就比別人偉大,我就比別人更屬靈。如此的話,無論你是吃或是不吃,都出問題。因此,不是因為外表的吃及不吃的問題,乃是內心是不是為主而作的問題。若我吃了,是為主而吃的,也是感謝主的,那我的吃,就沒有問題。若我不吃,是為主而不吃的,也是感謝主的,那我的不吃,也就沒有問題了。因此,外表是完全的不同,完全的相反,但只要內心相同,內心都是為主而感謝主,那就都為神所接納了。這是對神這一方面而言的。

除了這個大原則外,我們對人方面,還有一些要遵守的原則。第一是不要辯論(1);第二是不可論斷(3,10)及不可輕看弟兄;第三是尊重神對每一個人的感動,也就是尊重每一個人,他從神而來的領受(4)。此外,再加上我們對神要有堅定的信心(5),而且,這信心是從神而來的。這就是在這些事上我們要注意的原則了。

不要辯論:有人說:真理是愈辯愈明的。其實真理也是不必人辯論的,因為真理本身就印證了它是真理。然而,有關疑惑的事,也就是有關不是絕對的真理的事,我們不是用辯的方法,去了解是或不是,因為這不是「是」或「不是」的問題,是信心及愛心的問題。羅馬書這裡,比較是說到信心的問題,而林前八章,則是比較說到愛心的問題。這些事,不是yes or no的問題,而是包容的問題。神容許我們在真理的範圍內有異同,這會使到教會的信心及愛心,更為增長,更有機會學習用信心及愛心去接納弟兄。因此,這些問題不是用辯論去解決,卻是用信心及愛心去接納的。信心是對神的信心,而愛心主要是對人的愛心。

不可論斷及不可輕看弟兄:論斷及輕看,都是代表我比你強,我知道的比你多,我的信心比你大。也就是說,這是代表你不及我,你不懂真理之意。若是如此,這就是驕傲,如此就會失去了愛心,也就輕漫了他的主人,即是輕漫了我們的主了。我們是沒有任何資格,去論斷人的,只有神有這個權柄,去審判人。論斷其實就是審判,只是似乎程度上較輕而已。然而審判的權柄是只有神才有的,我們不能濫用神的權柄,去論斷及審判與我們同等的弟兄。況且,我們也看不清楚,不知道自己眼中,是否已有樑木而看不見的。因此,我們不能論斷任何弟兄,只能將他們交在主手中。

要尊重神給每一個人的領受:那人不吃或吃,只要是從神領受而來的,我們就接納。若他不是從神的領受而來的,那我們可以請他在神面前禱告,以得到神對他的啟示,他就按神的啟示,而作他所要作的。是神管理他,不是我們管理他;是神負他的責,不是我們負他的責。神容許不同的人在教會中,因為肢體是有不同的,若不同的肢體,也能彼此包容,這就更顯出身體的美了。
鼓勵每一個人,無論是吃或是不吃,都應從神的領受而來,如此,我們的作為,就是從神而來的,也因為是從神而來的,我們就有堅定的信心,我們就持守從神而來的啟示,照著神的吩咐而行。

我們的生活,其實不只是吃或不吃,喝或不喝的問題,我們的生活的全部,其實都是為神而活的。我們或活或死,總是主的人。我們要本著為主而活,為主而死的心態,就不會因著別人的不同,而論斷別人,我們要把生活的層次,提升至為主而活的層次,這些吃喝的次要問題,就不成為我們的問題了。因此,最重要的,就是我們有一個為主而活、為主而死的心,那才是解決這些瑣碎問題的答案,能吃或不能吃,守日或不守日,這都不是高層次的問題,我們若能為主而活,則這些問題,自然就不成問題了。

羅十四:13-23
這一段中,保羅說到有關食物的事,並不是最重要的;而最重要的,乃是建立神的國、神的工程(17,20)。我們信主後,要注意那更重要的事,而不要在枝節上浪費時間,如此就會本末倒置,不只好的事作不到,而且還破壞了已建造了的好事。更重要的,是會使人跌倒,這就是很嚴重的事了。神的國,不在乎吃喝,只在乎公義、和平、並聖靈中的喜樂(17),這三樣是我們要注意的。公義是要與和平平衡的,而和平就是和睦,就是愛的表現。也就是說,公義與愛,是要同時存在,同時都有,才可以幫助人的。而聖靈中的喜樂,就是生命的表現,也是信心的表現,是因為我們有了神,也有了得救的盼望,我們的生命,就自然充滿喜樂。一個在聖靈中喜樂的人,就是一個有信心的人,而有信心的人,也就會產生愛心的。

教會中的服事及議題,有些是重要的,有些是枝節的,食物中那些可食,那些不可食,不是重要的。這與得救及長進,並沒有直接關係,若太注重這些,反會使人跌倒而已;而使人跌倒,就是罪了(20)。若我們只注重枝節的事,卻忽略了那更重要的長進的事,那我們不只不會使人長進,反會使人跌倒。而由於使人跌倒,我們也就不知不覺中,也犯了罪了。因此,我們應求神教導我們,那些事是重要的,那些事是枝節的,我們應全心致力於重要的事上,不要破壞神的工程,就是救贖的工程,這才是我們的責任。

絕對的真理,是大家都要遵守的,也是大家都知道而較少爭議的。但有關食物的事,卻是常有不同意見的,我們就求神給我們信心,以及愛心(15),本著這兩個原則而行,就不易出問題了。若我們只憑信心而行,而不理愛心,則我們便很易使人跌倒了。信心是對神的,但愛心是表現在愛人的上面的,因為一個愛神的人,自然會愛人。因此,我們不只是對神負責,也要對人負責,這就是信心及愛心的原則了。

保羅在這裡還提到一點,就是凡不是出於信心的都是罪(23)。這是甚麼意思呢?沒有出於信心而作的事,為何就是罪呢?原來我們的信心,是從神的話語而來的,我們之所以能信,也是從神而來的。一個不出於信心而作的人,他就不是出於神的話語而作,他就是憑自己的意思而作,也就是憑己意而作。而凡出於己意的,都是遠離神的,都是罪。罪其實就是不以神為神,不把神作為我們的神,這就是罪的開始了(參羅1:28)。因此,出於信心就是出於神的旨意,而不出於信心的,就是出於己意,如此,他就是犯了罪了。因為我們的己中,是沒有良善的,我們的肉體,就是罪的來源。

(16)這裡說到,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。善事怎會被人毀謗呢?這裡的善事,是我們以為的善,是我們從神而領受的信心,對我們是有用的,但若不加上愛心,而直接用於別人身上,有時就會出問題,就會成為別人的絆腳石了(參13)。因此,人的善是不夠的,只有神的義,才是真的義,而神的義,是公義加上慈愛,不是一意孤行,而是兼顧人的軟弱,使人可以得益的。人喜歡把善事拿出來,但耶穌在馬利亞以香膏膏主一事中曾說:馬利亞作在耶穌身上的,是一件美事。猶大想把30兩銀子拿去賙濟窮人,但耶穌說,若要行善,是常有機會的,因為常有窮人與你們同在,但你們不常有我。這就說到,人間以為的善,卻不一定是耶穌所認為的美事。美事不只是善事,更是對的事,是合乎神的公義及慈愛,作在神身上的一件事。

這裡也提到神的工程(20)。神的工程有創造的工程,及救贖的工程。神創造的工程,因為沒有人的參與,故此是穩固的。但神的救贖工程,因為有人參與在其內,就是脆弱的。我們要注意的,一方面是要與神同工,一同建造神的工程,也就是建造每一個在身體內的肢體。而另一方面,我們也要注意,切勿把已建造的,又破壞了。建造是不容易的,但破壞則很易。若我們辛辛苦苦的建造了,卻因為食物的原因,而讓人跌倒,那就得不償失了。故此,當我們在教會建造的時候,也要注意那些容易使人跌倒的事,而不要因次要的事,破壞了重要的事,這才是一個聰明的工頭,去建造神的教會的。

(19)這裡說到追求和睦的事,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。追求和睦,不是不顧真理,乃是在真理的範圍內,我們更多的寬容,更多的以愛心彼此包容。讓神的喜樂常在我們心中,而不是讓一些律法的條文,綁住我們的心。我們有更偉大的任務及使命,就讓我們更多的關心我們該作的,使神的國的建造,更有果效。

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

晨更分享:羅十二

羅十二:1-8

這一章開始,是保羅論到福音如何帶到整個生活中的表現。當我們得了一個新的生命後,這新的生命該如何活呢?這裡有兩個身體,第一個身體是我們自己的(1),第二個身體,是整個教會(4),保羅用身體來比喻教會。第一步是要把我們自己的身體獻上,當作活祭,並且,不要效法這個世界,而是要心意更新而變化,按著神的旨意而活。這是我們個人方面的心志,是一個以神為中心,為首位的生活。之後,我們也要顧到第二個身體的需要,就是教會的肢體的需要。因為我們與教會的肢體,是有生命的關係的,所以不只我們要顧到自己的身體,更要顧到整個的身體。故此,第二步是我們與肢體間的互動關係,而這部分,第一步是要以信心來服事,而且,要懂得如何看自己,也懂得如何看別人(3)。要從信心的角度去看,這就是站在神的角度,在神的恩典的立場去看事。不只是看現在的我們,更是看神要如何在我們身上的工作,相信神的恩典,也看得到神的心意,及祂要在我們身上的工作,這就是從信心中來看各人及看自己了。

獻上身體,當作活祭,是我們新生活的開始。獻上身體,不是只有傳道人或是神職人員的事,乃是每一個重生的基督徒,都當作的事。生活及事奉的基礎,乃是奉獻自己,若一個人沒有把自己獻上的心志,他是不能有完全的事奉的,因為奉獻本身就是事奉(1),也是事奉的開始、及整個事奉的內容。那甚麼是活祭呢?以前舊約所獻的,都是死祭;死祭是只能獻一次的,因為所有生物,只能有一個生命;故獻一次就沒有了。然而活祭卻是不斷的獻的,因為它是活的祭,不是死的祭。因此,活祭是天天獻的,也就是天天把我們的肉體治死,也天天以復活的生命,去事奉神,並以神的旨意,為我們行事為人的旨意(2)。因此,這所謂的活祭,其實也是死祭,是活的死祭,是天天死,也是天天活。是不斷經歷基督十字架上的釘死及復活的道理;不隨從肉體,只隨從聖靈,這就是一個獻上自己的生活。因為我們對世界而言,是已經死了的;但對神而言,我們卻是活的。我們對世界是天天死,而對基督而言,是天天活。這就是不斷的死及活的祭了,這不只是生活,也是很重要的事奉。原來我們的生活,就是事奉,我們如何活出基督的生命來,這就是我們的事奉;奉獻作活祭,就是事奉,是聖潔的事奉,也是聖潔的生活。我們的生活就是事奉,而我們的事奉,也就是生活,這是連在一起的。

(2)這個世界的觀念,價值觀等,都是墮落後的人類,所出來的產品;因此,我們不要跟隨這個世界而走,乃要在凡事上,尋求主的心意,要知道神的善良、純全及祂所喜悅的旨意,以使我們走在真理中。跟隨世界的腳步,是容易的路,也是大多數人走的路,也包括不少的基督徒,都不知不覺走的路。然而一個奉獻的基督徒,他是要儆醒注意的。這世界的所謂真理,其實很多時候,是犯罪的人所走的路,是多數人都做的,我們就誤以為真理,然而真理只在聖經中,在神的旨意中才有。我們若以為世界大多數人走的路,都是對的,那我們就很易上了撒但的當了。走世界所走的路是比較易的;但要尋找神的路,走世人不一樣的路,卻是難的。這是耶穌所說的窄路,路是小的,找著的人也少。然而,一個重生的基督徒,最基本的兩件事,就是奉獻自己,及尋找神的旨意,按聖經真理而活出與世界不一樣的生活。這是少不了的最基礎的要求。

(3)這裡信心的看,不只看自己,也是看各人。我們看自己,常是過於所當看的。然而,我們要從神的角度而看,求神幫助我們懂得如何看出自己的問題,因為我們每一個人,一定都有潛在的問題的。也求神幫助我們,懂得欣賞別人。以信心看神的工作,不是以我自己的自信心,乃是以神所啟示我們的真理,而產生的信心。我們應知道,所有的成功,都在乎神,而不是自己;所有的進步,都是神的工作,我們只當把自己放在神的手中,配合神的旨意而努力,這就是我們的責任了。

(4-8)我們除了有自己的身體的責任外,也有對整個身體,就是神的教會的責任。這就是讓肢體一同長進,我們盡我們的力量,去幫助有缺乏的肢體,也以恩賜去服事身體。這裡所談的,不只是恩賜,也有憐憫,這就是愛心。因此,我們要以恩賜及愛心,去服事神的教會中的肢體。每一個個別的身體,就是一個肢體,而眾多的肢體,就成為一個身體了。我們都在這一個身體內,要長進,是一同長進,要得榮耀,也是共享榮耀的。這個觀念,是每一個人都應有的。因此,我們要有共榮共辱的觀念,也要有責任,實際地服事這個身體。


羅十二:9-21

這一段是信徒生活的要訣,信徒的生活,是以愛作為根基(9,10,14…),是以愛為出發點,此其一。而其次就是謙卑(16)。愛及謙卑,是我們生命的自然表現,也是一切行為的美德。一個人若真有神的生命,他就自然會謙卑,他就自然會有愛。因為神就是愛,對付惡的方法,有很多種,但這裡保羅教導我們,要用愛來對付惡,要以善勝惡,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新觀念,是這個社會中沒有的。這個社會中的觀念,是以惡報惡,是以牙還牙,是以權柄壓制別人。然而,屬神的民是與世界的民不同的,屬世的民,因為有神的生命,他就有愛在其中,他就可以用愛去對付惡。

以善勝惡,似乎是很難的,因為效果似乎比較慢。我們一般喜歡速成的事,若能以權勢壓人,能自己伸冤,這看起來是快的;但用愛去對付惡,卻似乎不能很快,也不能立竿見影。然而,以善勝惡的力量,卻是大的。他就好比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,他是不會沒有感覺的。以前炭火是一種酷刑,用以對付犯罪的人,或是一些知罪的人,所用的代表悔悟的行為。而愛,就如同另一種炭火的刑罰一樣,人不能沒有感動的。出於真正的愛,是這個世界所缺乏的,也是惟有愛,才真可以改變人的心。以惡報惡,不能改變人的心,只能暫時壓制別人,但卻愈壓制,反彈愈大的。惟有真的愛,才可以使人真的悔改,才可以長久得到人的心。

一般而言,要得到一個人的心,是不易的,也是需要較長的時間的;因為江山易改,品性難移。然而,愛是有這種力量的,這是深入人心的力量,不是外面的強力,所可以達成的。世上的方法,只有以惡報惡,但神用來對付罪的方法,卻是以愛來得到人,以愛來改變人。神把祂的獨生愛子賜給我們,就是用愛的方法,把我們挽回,這就是祂的方法,因為神就是愛。我們在這個世界上,一定會碰到很多惡人,或是可憎惡的人。然而,我們如何對付他們呢?我們用愛去報復他們,別人逼迫我們,我們卻要給他們祝福,而不是咒詛(14)。我們不要自己伸冤,寧可讓步,把伸冤的主權,交在主的手中,因為伸冤在神,神必報應(19)。這都是愛的具體表現,也是愛的具體實行。

因此,保羅說,愛人不可虛假,這是說到我們所表現的,都是行為上的愛,而這種愛,是一種愛仇敵的愛。只有神的愛,才可以真的愛仇敵的。人的愛,最大的是為朋友捨命,但不會為仇敵捨命的。但我們有了神的生命的人,是有這能力去愛仇敵的。然而我們要求神幫助我們,去發展這種愛,讓我們不是嘴中說愛,而是在生活中,處處表達對眾人的愛。這個世界的人,很多都是不可愛的。然而,不是因為他們可愛才愛他們,乃要愛一切不可愛的人。屬世界的人,都是為己的,而一個為己的人,常是可憎的人。因為他們多是損人利己的。我們對這種人,有時能消極地避免接觸他,而不咒詛也,已經不錯了。要我們積極的愛他,而且為他祝福,這確是難的。然而,愛就是如此,我們有的,不是虛假的生命,不是屬世的生命,不是為己的生命,乃是為主獻上,捨己的生命,而這生命就是要把愛表現出來,讓世人可以看得到神的愛,這就是最好的見證了。

除了愛之外,還有一點很重要的,就是謙卑(16)。一個驕傲的人,是最討人厭的。因為驕傲的人,目中無人,也是目中無神。而一個屬神的人,因為他知道自己所有的,原都不是自己的,乃是神所賜的。一切都是恩典,而一個明白恩典的人,他才會謙卑的。若我們不明白神的恩典,我們是不會謙卑的。一個驕傲的人,是不明白神的恩典的人,也是未嘗過神的恩典的人。謙卑也是生命中的自然表現,謙卑不是客氣,也不是裝出來的,是屬裡的看見,知道神的恩典,加上認識自己的本質,及己的一無所有,就自然驕傲不起來的。

(18)與人相處是最難的。人在教會中,在服事中,總會有一兩個自己不喜歡的人,我們處理的方法,常是消極的,一般是不與之打交道,避免與他接觸。但這不是保羅的方法,保羅是希望我們積極的與之和睦,而不是消極的不理他,甚至咒詛他們。要積極的與人和睦,只有愛的力量可以辦得到。有愛的人,才可以願意與人和睦,沒有愛的人,頂多是消極的不與他相交而已。如此,我們並沒有把這人隔離,他還是會影響到我們的服事的。若不盡力與之和睦,總是一個陰影,這就是服事及與人相處的難處。只有愛可以解決這難處,只有真正的和睦,才可以使人服事沒有阻攔。

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

晨更分享:羅九:14-33

2010/9/18 羅九:14-24
保羅在這一章中,說到神的主權,特別是神的揀選的主權。神本來就是神,祂可以作一切祂要作的事。一切的主權,全都在神的手中,祂要憐憫誰,就憐憫誰;祂要作如何的器皿,就可作如何的器皿;這是毫無疑問的。因為祂是神,祂是創造者,祂是握有絕對的主權。這一點,我們是應該要認識的,因為我們是人,我們是祂所造的,我們就只能如泥一樣的,被窰匠喜歡做甚麼,就成為甚麼。這是從神來看,就是如此。

然而神對我們的揀選,比這還多。神對我們揀選的主權,其實是根據至少兩個原則,一是祂的公平(14),二是祂的憐憫及恩典(15,22-23)。也就是說,神的揀選,是祂特別的恩典,祂本可以不揀選,祂本可以把世上所有的人都滅掉,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故要把人滅掉的話,這也沒有甚麼不公平的。然而,祂沒有如此做,因為祂有憐憫,祂也有恩典,祂要彰顯祂的權能,祂也多多忍耐寬容那些犯罪的人,這就是祂的憐憫,祂的恩典,故憐憫及恩典,是祂揀選人的一個重要原則。此外,祂的揀選,並沒有違背祂的公平及公義的原則;祂的揀選,不是隨意而行的,乃是照祂的公平原則去作的。祂即使是不揀選以掃,卻揀選了雅各,這也不是祂的偏心,乃是以掃及雅各,與神運作互動的結果,是按照他們的狀況而作出的決定,是公平的。因此,神當然有主權,祂當然可以作祂所要作的任何事,這是一方面。然而,神所作的,沒有超過祂的信實及慈愛的原則。祂雖然有主權,但祂也有真理,祂是照著祂的真理而行事的;而祂的真理中,慈愛及公義,是兩個最重要的原則。祂的行事中,沒有超過祂的慈愛及公義,這也就是祂的主權及揀選,是在公平及憐憫的根基下而為的。

(16)這一節,是從神的主權的角度去看的。從神的主權來看,祂有百分之百的權力,去做一切祂所作的事。但前面已說過,祂至少有兩個原則,是作為祂主權的根基的,一是祂的公平,二是祂的憐憫。這兩個原則,都是在神的性格及本性上來看的。但其實還有一個原則,是人對神的揀選,是人對神的回應(參32)!原來不只是神的揀選,其實在某些層面上,神的揀選,也是根據人的揀選而來的。也就是說,人是否揀選神,人用如何的態度去揀選神,人如何回應神,這都成為神揀選我們的參考!而一般而言,神雖然有絕對的主權,但人的態度,也成為神揀選的原則。神自己雖有絕對的主權,但神也尊重人的揀選及主權!

原來神在創造人時,不像窰匠造泥的器皿一樣,器皿是沒有回應的,是只能接受主人的擺佈的;但人卻不是如此。神在造人時,給了人自由的意志,可以選擇神及不要神。這自由的意志,是神給人的恩典,是人與陶器不一樣的地方。而這自由的意志,也就成為神揀選人的另一個重要的參考了。神的揀選,是神的絕對的主權,然而,神也參考人的自由意志,而作出神的主權的揀選。因此,人的自由意志的內涵,它要選擇甚麼,就成為很重要的一個神揀選的原則了。

自由意志是神給人的禮物,人可以自由揀選;但也因人可以自由揀選,人就需要為自己所揀選的而負責。陶器是沒有自由意志的,因此,它們不必為自己而負責;窰匠若造一個不好的器皿;那是窰匠自己的權,也是窰匠自己負責。但今天神已把自由意志給人,而自由意志是神的主權一部分,因此,人有了一部分神的主權,他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而負責了。

人有權可以拒絕神,但當人多次拒絕神後,神就可以用神的主權,而使他的心剛硬了(18)。這一方面是神的主權,但另一方面,卻是我們的主權而引起的。神給了我們主權,我們若不要神,那神就不能揀選這個不聽話的器皿了。因為神也要尊重人的主權,which was given by God。也就是說,神尊重人的主權,就是尊重自己的主權。故此,神不揀選人,是因為人不揀選神、不要神,是有原因的。而神所給人的自由意志,雖是人的主權,但這是從神的主權來的,而且,是一部分的神的主權,而不是全部。故此,神的主權大於人的主權,最後的操縱權,不是在人而是在神。故此,宇宙中最大的主權,是神。若人用自由意志與神的主權抗衡,最終是神勝利,而不是人勝利的。因為神握有最大的、及最終的主權,是可以定奪一切的。

故此,當法老不要神時,神也就不要他,叫他的心剛硬。而且,神的主權是大於他的主權,最終的結果,是要彰顯神的權能,而不是神的計劃被破壞的。因為法老的不順服,不能攔阻神的作為及主權的。神的主權,是宇宙中最大的。


羅九:25-33
保羅在這裡,其實是說到神的憐憫及揀選,是人得救的重要基礎。因為世人沒有辦法靠自己得救,世人所選擇的路,也是不能得救的路,神就用祂的主權,以及祂的憐憫,去揀選人,去使人得到救贖。因此,神的主權,其實是為了人的好處,是讓人可以得救,可以存留餘種(27),可以再稱為蒙愛的(25),以及神的兒子(26)。原來神在整個歷史中,都在作揀選的工作,而這個揀選的工作,是因著祂的憐憫,祂的恩典,為了使人得救贖而作的。這可從以色列人的歷史中就可以看到,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以色列人存留餘種,他們早已像所多瑪、蛾摩拉的樣子了。這就是神的主權,祂在管理一切,即使是人的叛逆,人的拒絕,神還是依照祂的主權,按著祂的憐憫,而作揀選的工作,讓人不致滅亡,而可以存下餘種,以保留人的救贖。

故此,神的主權,是對人的恩典,是祂的憐憫的運作,是祂要施恩的明證。因為世人本都該滅亡,然而神用祂的主權,為人類存留一部分的人,使他們可以保留福音、得到福音,使他們可以將福音傳給世人,這些被揀選的人,就顯出神的恩典及神的計劃了。神最先是保存以色列人,把這個民族分別為聖,讓他們可以把救恩保存,而且可以傳出到萬邦。之後,神又揀選外邦人,也讓他們把福音傳到萬民,最後,以色列人全家都得救,這也是神的揀選,也是神對人的恩典及憐憫,是神的救贖計劃的重要內容,是按祂的揀選而作成的。

(25-26)這兩節的聖經,是接著上節而來的,是出自何西阿書,原文本是指以色列民而言,而今卻引用到外邦人身上。由於是接在上面經文,故這兩節經文,雖然原來指猶太人,但現在卻把之推到不只猶太人,而且是外邦人了。可見神原來揀選以色列人的心意,不只是給以色列人好處,更是把恩典給普世的人,是藉著以色列人,去完成給外邦人的恩典。因此,神的重心不只是以色列人,而且是普世的人;只是神先揀選以色列人,作為完成祂的救恩的步驟之一而已。

此外,由保羅引用何西阿書來看,我們便知道,原來聖經的經文,其意義是很廣的,其解釋不只是局限在當時的歷史及背景,而且是可以把聖經的原則,引伸出來的。聖經不只是字面上的解釋,而且是要明白神的心意後,再思想其中的深意,然而,可以把以前歷史中的神的話,引用在現在的。這就說到聖經的話中,有背景、歷史,但一定也有神的原則及心意在內的;也一定可以把以前的聖經的原則,應用在現今的解釋及生活上的。

(30-32)這裡說到,不只人追求的對象很重要,而且追求的方法,也是重要。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,這追求的對象也可以算是對的。然而,他們得不到律法的義,不是因為他們追求的對象錯了,乃是因為追求的路錯了;也就是說,他們不走信心的路,而走行為的路。他們不接受神的恩典,乃要表彰自己的行為,乃要表彰自己的義,於是他們只尋求律法的義的外表,卻不懂得律法的義的內在。他們沒有裡面的心,去行律法的義;因為他們只想表現自己的義,就失去了求神的心,只以己為出發點,就跌在那絆腳石上了。而外邦人呢,因為一無所有,他們反而可以只要神的義,單純的接受神的義,就可以得救。因此,基督對接受及相信的人而言,是恩典,使信靠祂的人不至於羞愧;而對以色列人而言,卻成為絆腳石,因為他們不要基督的救恩,卻要用自己的方法,想得到律法的義,他們就跌在絆腳石上了。

因此,不只是神的主權,使我們得到神揀選的恩典,而且是我們的態度,我們的選擇,也是神的揀選的依據。若我們能以信心揀選神,接受神所為我們預備的一切,我們就可以得到神揀選的福氣,就可以得到神救贖的恩典了。

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

晨更分享:羅七:1-13

2010/9/13 lundi 羅七:1-13
這一章的重點,是說到律法、罪及人的肉體的問題,從而要人脫離肉體,而進入到新的生命中。因為人的肉體,因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釘死,就已死了,現在我們所有的,乃是一個新的生命,這生命,是合法的脫離了律法的捆綁,而且是一個無罪的生命,是可以從基督、而不是從律法,去完成神的律法。也就是繞過了律法的條文,去完成律法的要定的。

我們的問題,不是律法的存在,乃是我們有一個取死的身體(24)。這取死的身體,是令我們死的,因為它是被律法所看管的。而這個身體,是不能有能力行善的。雖然這身體沒有行善的能力,然而他卻又很想行善,然而,甚麼時候他想行善,甚麼時候就證明他是不能行善的。他所結出來的,只有死亡的果子(5),因為他若不作事,別人還可以看不出來他的問題,但當他一想作事,甚至想表現自己的能幹時,罪就從他裡面表現出來了。當我們的肉體,看見了律法時,他雖然有心,要去遵守律法,然而,當他一想要遵守律法時,由於肉體中所充滿的,只是罪性,因此,即使是良善的動機,出來後也是惡慾(5),也是產生罪的。這不是因為律法是罪,乃是因為人的肉體有罪(13),是罪藉著良善的律法,使人的罪更顯出來。

在這個過程中,表面上是我們因為有律法,所以才產生罪;那似乎律法是不好的,其實不是!律法是良善的,只因為我們裡面有罪,而罪會藉著良善的,去引誘我們犯罪。罪只要把我們的肉體帶了出來,罪就出來了。因為肉體裡面的東西,都是罪。而罪也可以用良善的理由,去促使人犯罪的。這就如有時有些犯罪的人,他們有一個美麗的藉口,甚至對的藉口,去遮蓋他們的犯罪。但罪就是罪,再良善的藉口,也是罪;而犯罪的人若引用良善的理由,不等於這理由不良善,只是它被罪人所利用而已。然而,良善的還是良善,只是人不良善,而利用良善的藉口去犯罪而已。同樣的,律法是良善的,但肉體不是良善的;而罪就可以利用良善的律法,去把人肉體的惡慾,引誘出來,就成為罪了。

原來在我們的肉體裡面,是沒有良善的(18)。肉體的東西,若不出來,別人還看不到它的醜陋,但它一出來,即使是良善的動機,出來後也是罪,也是惡的。就如有人想做君子,他就努力做好,然而,真正的動機,是表現自己的己,是表現自己與別人不同,而希望誇自己的行為。這就是肉體的罪,它也會利用良善的動機,而表現它惡慾的一面的(5)。這就是這肉體的麻煩,它就是一個取死的身體,只要它出來,罪就出來了。而若這肉體不死,它是會蠢蠢欲動的。
當這肉體不死,而且加上了律法的存在時,這肉體若想遵守律法,其結果反是顯出人的罪;而若這肉體不想遵守律法,那律法就定了它的罪。因此,肉體的存在,無論它想如何做,結果都是罪。故此,若肉體不死,罪就永遠跟著他的。因此,基督所作的,乃是要我們的肉體死了,又再賜給我們另一個新的生命,這才可以解決肉體的大問題,因為它是一個取死的身體,這是這一章的重點之一。

取死的身體,是只會取死的,只會產生死亡的。而這身體,是受律法的管束的,也不能脫離律法之咒詛;因為只要這肉體一出來,即使它想作好事,也是會變成惡事的,這是肉體的定律,沒有辦法把之改變的。律法配上肉體,就是會犯罪,就是會產生死亡,就好像肉體嫁上了律法一樣,是永遠不能作出好事來的。那怎辦呢?除非這律法死亡,肉體才可以脫離律法的約束(參2-4)。這律法就等如他的丈夫一樣,若律法不死亡,妻子是脫離不了律法的,因為肉體就等於是律法的妻子也。然而,律法是不會死亡的,因為天地要廢去,神的律法也不能廢去;那怎辦呢?律法若不會死,則妻子死了,就可以脫離律法的捆綁了。於是基督在十架上,就是把我們的肉體釘死了。於是律法雖不死,但我死了,於是我就可以脫離律法了。而且,我不只肉體死了,我也因基督的復活,又得了另一個復活的生命了,而這個復活的生命,就不必再受律法的管束了。因為我這生命,是嫁給基督的,不再嫁給律法了。這時,我就可以靠著基督,去完成律法一切所要我行的,不必再靠肉體來行,因此,神的律法,就在基督的生命中成全了。這是一個脫離取死的身體的惟一辦法!

(11-12)從亞當的例子中,可以稍為看得到這兩節聖經的意義。夏娃被蛇引誘,蛇是趁著機會,藉著誡命而引誘她。那誡命是良善的,是出於神的,然而,因為有這誡命,蛇就利用了機會,就把夏娃的肉體,引了出來。這是證明夏娃的罪,不是證明律法的錯。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善及良善的;那良善的,不是叫我死,是罪叫我們死(13)。

律法有兩個功能,一是使人知罪(7);二是使罪有機會,藉著誡命,叫人把肉體的罪,顯明出來(8-9)。但律法存在的目的,本應是叫人活的(10),但為何反叫人死呢?不是律法不對,是人不對,因為律法是屬乎靈的,而人是屬於肉體的(14),兩者是沒有交匯的。因為人不能守律法,人碰到律法,就一定出問題。因此,人是不能直接碰到律法的,人一定要在律法上死了,才可以另謀出路的。這就是為何基督為我們死,使我們脫離了律法的捆綁;但又賜給我們生命,叫我們行另一條路,不必直接碰到律法,就是嫁給基督,反而靠基督去完成了律法了。

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

晨更分享:羅四:1-10

2010/9/4 羅四:1-10

保羅在這一段中,主要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,說明神的計劃,神的心意。而神的計劃,就是要人因信稱義,而不是靠行為稱義。而在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時,保羅又加入了大衛的例子,或是大衛的話,說明人本是有罪的,但神的恩典出來了,人的過犯才得以被赦免。亞伯拉罕是一個有信心的人,而大衛是一個懂得神的恩典的人。信是出於人的,而恩典是出於神的。因為神願意發出祂的恩典,所以人才可以用信心去接受神的恩典,才可以因而稱義。因此,這一段所說的,是神的恩典,以及人的接受。而接受是信心的開始,接受是不用看我們的行為的,只要我們肯接受,神就赦免,這是第一步。

接受是剛開始的第一步,這時神看我們,是不看我們的行為的,因為我們的行為,是毫無可取的,是不能誇口的。然而,亞伯接罕接受了神的恩典後,聖經雖然曾說,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(3);然而,神後來也對以撒說,祂賜福給亞伯拉罕之因,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,遵從神的吩咐,和神的命令、律例、法度(創26:4-5)。這後來的聽從,可以指是信心而產生的行為,也可以指是因著亞伯拉罕的相信,神就認為他順服神,就等於他完全以神的吩咐、神的命令為他的指引,神就算為他的義了。也就是說,亞伯拉罕其實不是只有信心,而沒有行為的人,他是有信心而行出信心所產生的行為的。但這不是賴以得救的行為,是得救後而因信心產生的行為。這行為是自然的,是不會因而誇口的,是謙卑的。

因此,我們要懂得如何看信心,也要懂得如何看行為。信心的第一步,是不靠行為,因為在沒有信心之前,人是沒有行為的。然而信心之繼續,便產生行為了。而這行為是神看為重要的,是在神面前有意義的。因為這是從信心而產生的行為,不是靠人自己肉體而出來的。這行為,是神審判人及衡量人,是否有信心的基礎。人有信心,就一定會有行為;沒有信心,就沒有行為。義的行為,一定是從信心產生的。若不是從信心產生的行為,那就是人的自義,是破爛的衣服而已。反之,沒有行為的信心,也是死的;真正的信心,是一定伴隨行為的。因此,亞伯拉罕有信心,他就也有行為。例如後來他受割禮,這就表示他接受了神的吩咐,相信神是對的,因而行了割禮。故此,割禮是他信心而出來的行為,是作為他信心的記號,而不只是肉體的記號而已。

以色列人不會看行為及信心,他們以為亞伯拉罕的稱義,是因為有行為,因為他守割禮,因為他遵守神的話、神的律例。然而他們不知道,真正亞伯拉罕遵守神的話、及有義的行為的原因,是因為他的信心。遵守神的話、神的律例,是因著他的信心而出來的;不是因著他自己的努力及行為而出來的。故應是從亞伯拉罕的行為,看到他的信心;因為他這時的行為,不是由於他的肉體努力而來的,乃是因著信神而來的。同時,他也沒有誇他的行為,他在神面前,是並無可誇的(2)。因為信心是人的本分,是人接受神的恩典的行動,而不是人的功勞。而信心而生的行為,是連於信心內的,故此,也沒有可誇的。故亞伯拉罕的稱義,是恩典,而不是作工而得的。

這裡舉的亞伯拉罕的例子,是從人的角度看,要說出人只要信就可得到稱義。保羅又再舉大衛的例子(話語),更進一步從神的角度,說出神的恩典的重要。若人有信,而神不給恩典,那信心也是沒有用的。然而,是神先給人恩典,神願意赦免我們的罪,給我們預備了救恩,人才可以有接受的機會。因此,大前題是神的恩典,神的願意,人才可以得救,人的信才有根基。因此,亞伯拉罕是說到人的方面,人只要信即可;而大衛則說到神的方面,神的恩典願意赦罪,人才可以得福。

9節以後,是解釋律法(以割禮作代表)與信心的關係。原來因信稱義的條例,是在割禮頒佈之前,就已定下的。因此,這是在律法之前就定的原則,人可以因信而稱義。而律法的頒佈,並沒有否定信心,更是證明因信稱義之道理。因為亞伯拉罕之行割禮,是在因信稱義之後才有的,也就是說,亞伯拉罕這個人,包括了律法及非律法的兩種人。但他是因信稱義的人,故此,因信稱義的人,可以在律法及沒有律法的兩種人身上,都行得通的。或是說,兩種人都需要因信稱義,而不是因行律法稱義。也就是說,因信稱義,是凌駕於律法之上的。沒有律法是因信稱義,有律法也是因信稱義,神並沒有改變祂的原則。因此,律法的頒佈,是證明人的路不是律法,乃是信。因為人不能全守律法,律法只能使人知罪,而不是使人成義。因此,從一開始,神就只有一個原則,就是因信稱義的原則,從來沒有改變過。律法的頒佈,不是要廢掉因信稱義,乃是要證明因信稱義的重要,及要更確定因信稱義,是惟一的路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