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/9/18 羅九:14-24
保羅在這一章中,說到神的主權,特別是神的揀選的主權。神本來就是神,祂可以作一切祂要作的事。一切的主權,全都在神的手中,祂要憐憫誰,就憐憫誰;祂要作如何的器皿,就可作如何的器皿;這是毫無疑問的。因為祂是神,祂是創造者,祂是握有絕對的主權。這一點,我們是應該要認識的,因為我們是人,我們是祂所造的,我們就只能如泥一樣的,被窰匠喜歡做甚麼,就成為甚麼。這是從神來看,就是如此。
然而神對我們的揀選,比這還多。神對我們揀選的主權,其實是根據至少兩個原則,一是祂的公平(14),二是祂的憐憫及恩典(15,22-23)。也就是說,神的揀選,是祂特別的恩典,祂本可以不揀選,祂本可以把世上所有的人都滅掉,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故要把人滅掉的話,這也沒有甚麼不公平的。然而,祂沒有如此做,因為祂有憐憫,祂也有恩典,祂要彰顯祂的權能,祂也多多忍耐寬容那些犯罪的人,這就是祂的憐憫,祂的恩典,故憐憫及恩典,是祂揀選人的一個重要原則。此外,祂的揀選,並沒有違背祂的公平及公義的原則;祂的揀選,不是隨意而行的,乃是照祂的公平原則去作的。祂即使是不揀選以掃,卻揀選了雅各,這也不是祂的偏心,乃是以掃及雅各,與神運作互動的結果,是按照他們的狀況而作出的決定,是公平的。因此,神當然有主權,祂當然可以作祂所要作的任何事,這是一方面。然而,神所作的,沒有超過祂的信實及慈愛的原則。祂雖然有主權,但祂也有真理,祂是照著祂的真理而行事的;而祂的真理中,慈愛及公義,是兩個最重要的原則。祂的行事中,沒有超過祂的慈愛及公義,這也就是祂的主權及揀選,是在公平及憐憫的根基下而為的。
(16)這一節,是從神的主權的角度去看的。從神的主權來看,祂有百分之百的權力,去做一切祂所作的事。但前面已說過,祂至少有兩個原則,是作為祂主權的根基的,一是祂的公平,二是祂的憐憫。這兩個原則,都是在神的性格及本性上來看的。但其實還有一個原則,是人對神的揀選,是人對神的回應(參32)!原來不只是神的揀選,其實在某些層面上,神的揀選,也是根據人的揀選而來的。也就是說,人是否揀選神,人用如何的態度去揀選神,人如何回應神,這都成為神揀選我們的參考!而一般而言,神雖然有絕對的主權,但人的態度,也成為神揀選的原則。神自己雖有絕對的主權,但神也尊重人的揀選及主權!
原來神在創造人時,不像窰匠造泥的器皿一樣,器皿是沒有回應的,是只能接受主人的擺佈的;但人卻不是如此。神在造人時,給了人自由的意志,可以選擇神及不要神。這自由的意志,是神給人的恩典,是人與陶器不一樣的地方。而這自由的意志,也就成為神揀選人的另一個重要的參考了。神的揀選,是神的絕對的主權,然而,神也參考人的自由意志,而作出神的主權的揀選。因此,人的自由意志的內涵,它要選擇甚麼,就成為很重要的一個神揀選的原則了。
自由意志是神給人的禮物,人可以自由揀選;但也因人可以自由揀選,人就需要為自己所揀選的而負責。陶器是沒有自由意志的,因此,它們不必為自己而負責;窰匠若造一個不好的器皿;那是窰匠自己的權,也是窰匠自己負責。但今天神已把自由意志給人,而自由意志是神的主權一部分,因此,人有了一部分神的主權,他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而負責了。
人有權可以拒絕神,但當人多次拒絕神後,神就可以用神的主權,而使他的心剛硬了(18)。這一方面是神的主權,但另一方面,卻是我們的主權而引起的。神給了我們主權,我們若不要神,那神就不能揀選這個不聽話的器皿了。因為神也要尊重人的主權,which was given by God。也就是說,神尊重人的主權,就是尊重自己的主權。故此,神不揀選人,是因為人不揀選神、不要神,是有原因的。而神所給人的自由意志,雖是人的主權,但這是從神的主權來的,而且,是一部分的神的主權,而不是全部。故此,神的主權大於人的主權,最後的操縱權,不是在人而是在神。故此,宇宙中最大的主權,是神。若人用自由意志與神的主權抗衡,最終是神勝利,而不是人勝利的。因為神握有最大的、及最終的主權,是可以定奪一切的。
故此,當法老不要神時,神也就不要他,叫他的心剛硬。而且,神的主權是大於他的主權,最終的結果,是要彰顯神的權能,而不是神的計劃被破壞的。因為法老的不順服,不能攔阻神的作為及主權的。神的主權,是宇宙中最大的。
羅九:25-33
保羅在這裡,其實是說到神的憐憫及揀選,是人得救的重要基礎。因為世人沒有辦法靠自己得救,世人所選擇的路,也是不能得救的路,神就用祂的主權,以及祂的憐憫,去揀選人,去使人得到救贖。因此,神的主權,其實是為了人的好處,是讓人可以得救,可以存留餘種(27),可以再稱為蒙愛的(25),以及神的兒子(26)。原來神在整個歷史中,都在作揀選的工作,而這個揀選的工作,是因著祂的憐憫,祂的恩典,為了使人得救贖而作的。這可從以色列人的歷史中就可以看到,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以色列人存留餘種,他們早已像所多瑪、蛾摩拉的樣子了。這就是神的主權,祂在管理一切,即使是人的叛逆,人的拒絕,神還是依照祂的主權,按著祂的憐憫,而作揀選的工作,讓人不致滅亡,而可以存下餘種,以保留人的救贖。
故此,神的主權,是對人的恩典,是祂的憐憫的運作,是祂要施恩的明證。因為世人本都該滅亡,然而神用祂的主權,為人類存留一部分的人,使他們可以保留福音、得到福音,使他們可以將福音傳給世人,這些被揀選的人,就顯出神的恩典及神的計劃了。神最先是保存以色列人,把這個民族分別為聖,讓他們可以把救恩保存,而且可以傳出到萬邦。之後,神又揀選外邦人,也讓他們把福音傳到萬民,最後,以色列人全家都得救,這也是神的揀選,也是神對人的恩典及憐憫,是神的救贖計劃的重要內容,是按祂的揀選而作成的。
(25-26)這兩節的聖經,是接著上節而來的,是出自何西阿書,原文本是指以色列民而言,而今卻引用到外邦人身上。由於是接在上面經文,故這兩節經文,雖然原來指猶太人,但現在卻把之推到不只猶太人,而且是外邦人了。可見神原來揀選以色列人的心意,不只是給以色列人好處,更是把恩典給普世的人,是藉著以色列人,去完成給外邦人的恩典。因此,神的重心不只是以色列人,而且是普世的人;只是神先揀選以色列人,作為完成祂的救恩的步驟之一而已。
此外,由保羅引用何西阿書來看,我們便知道,原來聖經的經文,其意義是很廣的,其解釋不只是局限在當時的歷史及背景,而且是可以把聖經的原則,引伸出來的。聖經不只是字面上的解釋,而且是要明白神的心意後,再思想其中的深意,然而,可以把以前歷史中的神的話,引用在現在的。這就說到聖經的話中,有背景、歷史,但一定也有神的原則及心意在內的;也一定可以把以前的聖經的原則,應用在現今的解釋及生活上的。
(30-32)這裡說到,不只人追求的對象很重要,而且追求的方法,也是重要。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,這追求的對象也可以算是對的。然而,他們得不到律法的義,不是因為他們追求的對象錯了,乃是因為追求的路錯了;也就是說,他們不走信心的路,而走行為的路。他們不接受神的恩典,乃要表彰自己的行為,乃要表彰自己的義,於是他們只尋求律法的義的外表,卻不懂得律法的義的內在。他們沒有裡面的心,去行律法的義;因為他們只想表現自己的義,就失去了求神的心,只以己為出發點,就跌在那絆腳石上了。而外邦人呢,因為一無所有,他們反而可以只要神的義,單純的接受神的義,就可以得救。因此,基督對接受及相信的人而言,是恩典,使信靠祂的人不至於羞愧;而對以色列人而言,卻成為絆腳石,因為他們不要基督的救恩,卻要用自己的方法,想得到律法的義,他們就跌在絆腳石上了。
因此,不只是神的主權,使我們得到神揀選的恩典,而且是我們的態度,我們的選擇,也是神的揀選的依據。若我們能以信心揀選神,接受神所為我們預備的一切,我們就可以得到神揀選的福氣,就可以得到神救贖的恩典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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