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/9/4 羅四:1-10
保羅在這一段中,主要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,說明神的計劃,神的心意。而神的計劃,就是要人因信稱義,而不是靠行為稱義。而在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時,保羅又加入了大衛的例子,或是大衛的話,說明人本是有罪的,但神的恩典出來了,人的過犯才得以被赦免。亞伯拉罕是一個有信心的人,而大衛是一個懂得神的恩典的人。信是出於人的,而恩典是出於神的。因為神願意發出祂的恩典,所以人才可以用信心去接受神的恩典,才可以因而稱義。因此,這一段所說的,是神的恩典,以及人的接受。而接受是信心的開始,接受是不用看我們的行為的,只要我們肯接受,神就赦免,這是第一步。
接受是剛開始的第一步,這時神看我們,是不看我們的行為的,因為我們的行為,是毫無可取的,是不能誇口的。然而,亞伯接罕接受了神的恩典後,聖經雖然曾說,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(3);然而,神後來也對以撒說,祂賜福給亞伯拉罕之因,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,遵從神的吩咐,和神的命令、律例、法度(創26:4-5)。這後來的聽從,可以指是信心而產生的行為,也可以指是因著亞伯拉罕的相信,神就認為他順服神,就等於他完全以神的吩咐、神的命令為他的指引,神就算為他的義了。也就是說,亞伯拉罕其實不是只有信心,而沒有行為的人,他是有信心而行出信心所產生的行為的。但這不是賴以得救的行為,是得救後而因信心產生的行為。這行為是自然的,是不會因而誇口的,是謙卑的。
因此,我們要懂得如何看信心,也要懂得如何看行為。信心的第一步,是不靠行為,因為在沒有信心之前,人是沒有行為的。然而信心之繼續,便產生行為了。而這行為是神看為重要的,是在神面前有意義的。因為這是從信心而產生的行為,不是靠人自己肉體而出來的。這行為,是神審判人及衡量人,是否有信心的基礎。人有信心,就一定會有行為;沒有信心,就沒有行為。義的行為,一定是從信心產生的。若不是從信心產生的行為,那就是人的自義,是破爛的衣服而已。反之,沒有行為的信心,也是死的;真正的信心,是一定伴隨行為的。因此,亞伯拉罕有信心,他就也有行為。例如後來他受割禮,這就表示他接受了神的吩咐,相信神是對的,因而行了割禮。故此,割禮是他信心而出來的行為,是作為他信心的記號,而不只是肉體的記號而已。
以色列人不會看行為及信心,他們以為亞伯拉罕的稱義,是因為有行為,因為他守割禮,因為他遵守神的話、神的律例。然而他們不知道,真正亞伯拉罕遵守神的話、及有義的行為的原因,是因為他的信心。遵守神的話、神的律例,是因著他的信心而出來的;不是因著他自己的努力及行為而出來的。故應是從亞伯拉罕的行為,看到他的信心;因為他這時的行為,不是由於他的肉體努力而來的,乃是因著信神而來的。同時,他也沒有誇他的行為,他在神面前,是並無可誇的(2)。因為信心是人的本分,是人接受神的恩典的行動,而不是人的功勞。而信心而生的行為,是連於信心內的,故此,也沒有可誇的。故亞伯拉罕的稱義,是恩典,而不是作工而得的。
這裡舉的亞伯拉罕的例子,是從人的角度看,要說出人只要信就可得到稱義。保羅又再舉大衛的例子(話語),更進一步從神的角度,說出神的恩典的重要。若人有信,而神不給恩典,那信心也是沒有用的。然而,是神先給人恩典,神願意赦免我們的罪,給我們預備了救恩,人才可以有接受的機會。因此,大前題是神的恩典,神的願意,人才可以得救,人的信才有根基。因此,亞伯拉罕是說到人的方面,人只要信即可;而大衛則說到神的方面,神的恩典願意赦罪,人才可以得福。
9節以後,是解釋律法(以割禮作代表)與信心的關係。原來因信稱義的條例,是在割禮頒佈之前,就已定下的。因此,這是在律法之前就定的原則,人可以因信而稱義。而律法的頒佈,並沒有否定信心,更是證明因信稱義之道理。因為亞伯拉罕之行割禮,是在因信稱義之後才有的,也就是說,亞伯拉罕這個人,包括了律法及非律法的兩種人。但他是因信稱義的人,故此,因信稱義的人,可以在律法及沒有律法的兩種人身上,都行得通的。或是說,兩種人都需要因信稱義,而不是因行律法稱義。也就是說,因信稱義,是凌駕於律法之上的。沒有律法是因信稱義,有律法也是因信稱義,神並沒有改變祂的原則。因此,律法的頒佈,是證明人的路不是律法,乃是信。因為人不能全守律法,律法只能使人知罪,而不是使人成義。因此,從一開始,神就只有一個原則,就是因信稱義的原則,從來沒有改變過。律法的頒佈,不是要廢掉因信稱義,乃是要證明因信稱義的重要,及要更確定因信稱義,是惟一的路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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