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/11/27 dimanche 申25:4-19
這一段繼續說到愛及公義的原則。社會中不能缺少的,就是愛及公義。無論對動物、對死去丈夫的妻子,都要有愛的行動,要想到對方的需要,而給予幫助,這是憐憫的心,是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。若一個人沒有愛心,就只是為自己而活;那是得不到神的福氣的。但若一個人有愛心,他就不只是為自己而活,乃是為別人而活,那他就必得神的賜福的。而愛心與公義是連在一起的,這裡說到的公義的法碼,要有一樣的標準,這就是生活上的愛,隨時準備好用公義的愛心對待人,不可有任何私心去對待人;這就是對大眾的愛了。
因此,愛心與公義是連在一起的,是不可以分的。我們若有愛心,則別人對我們也會有愛心的,因為愛是必定會有回報的,不只神會回報我們(15),而且人也會以愛回報我們的。因為我們願意人怎樣待我們,我們也要怎樣待人。當我們以愛待人時,別人也會感受到我們的愛,而會同樣以愛待我們的。因此,一個社會若人人有愛,那就是詳和的社會,就會使人喜樂地活在其中的。而神管治的社會,就以愛的表現為標的,愛是最需要的。
當摩西重述一次律法時,我們就發現其中律法有不少是因愛而設立的。若沒有愛,律法似乎是不能行得出來的。例如這裡說的「弟兄同居,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、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,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,與她同房」的這個條例,就是愛的條例了。然而,若其弟弟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子時,這樣的律法就行不通,就不能使這寡婦得保障了。因此,律法的條例若要完成,不只是外表的遵行,而且還要加上愛心的存在,律法才可以順利完成的。
又例如牛在塲上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(4),這也是對動物的愛,是讓牠可以吃得飽,也可以繼續為主人效力。這些條例所要求的,就是要有愛心;若有愛心的話,其實律法就不必一定要寫出來,人若能以捨己及公義的愛行事,就不會有罪的產生。不只不會有罪的產生,而且還可以讓每一個人都得保護,也都可以喜樂地生活在一起的。
這裡的第4節,被保羅應用在服事的人身上(林前9:9),然後就說了一個結論:難道神關心的只是牛嗎?這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?…(林前9:9-10)。保羅就把這一節聖經,應用在傳道人、服事主的人身上了。原來舊約的聖經,不只是說出當時的情形,而且還可以應用在現今的生活上的。因此,我們讀聖經時,要有一個靈活的頭腦,加上聖靈的解釋,然後才可以更懂得神的心意的。因為神所說的聖經,不只是用在字句的條文上,也是可以把原則應用在生活上的。牛在塲上踹穀的吩咐,固然是直接應用在牛的身上,但這個原則原來更是可以應用在服事人的身上的。這就給我們看到,聖經中的字句,除了是直接應用外,還可以找出其中的原則,應用在我們生活上有關連的地方的。因此,我們讀聖經就不只是字句的問題,而且還應是原則的問題了;這是我們應該知道的。
弟兄盡義務娶已死的哥哥之妻的條例(5-10),是不能直接應用在現今我們的社會上的,因為現今的社會,大多的國家都沒有這條例。因此,我們就不能直接應用,而只能應用其原則及精神了。這原則是愛的原則,是立後的原則,是顧到寡婦的需要的原則。就是弟兄要顧到寡婦的需要,以及立後及遺產的需要;這就不只是為己,還要為整個家族的利益了。我們活著不能只是為己,若為了別人的需要,是要犧牲自己的利益,來成就別人的。愛本就是捨己的,愛本就是要犧牲自己的益處,而成就別人的益處的。就如基督的愛,是完全犧牲自己,只為了我們的益處的。對基督而言,祂的捨己似乎是沒有益處的,祂的捨己只是完全為了我們。然而,當祂完成祂的救贖後,祂還是可以看得到祂勞苦的功效的;祂還是產生了更多的生命出來的。
因此,愛似乎是捨己的、是要犧牲的,我們也應抱著這樣的心態,甘心為別人而活。然而,當我們願意捨己時,神也不會讓我們吃虧的,因為祂必會賜福給我們,比我們所曾虧損的更多的。故此我們應有一個犧牲及捨己的心,去為別人而活;雖然似乎是沒有益處,但神卻已經為我們預備了更大的益處,是不會吃虧的。而且神所賜的福,是比我們想像的福、比一般世上的福好太多的。若只是斤斤計較自己的虧損,而不願意用愛心待人(7),其實他所虧損的反而會更多的。
當一個人沒有愛心,不肯盡義務時,他似乎賺了,其實他的名已被羞辱—被稱為脫鞋之家了(10)。人似乎覺得物質才是實際,而名譽似乎不重要;然而在一個社會上,若名譽沒有了,他其實就等於甚麼都沒有了;他的活著,是更可憐的。一個好的名聲、一個別人尊重的名,那比任何物質都重要。這個不願意娶哥哥遺孀的人,以自己的財產及方便為重,而不願意盡自己的本分,那他的損失,是整個人的名譽地位。一個人失去了名譽時,他再多的金錢,也不會令他有真正的喜樂的。
11-12節所說的似乎婦人所做的,是在衝動下所做的,是為了救夫而做的,那為何要如此的嚴重,把她的手砍斷呢?她所做的,是為了救她的丈夫,這不是一般的打鬥而已嗎?但她所做的,是殘忍的事,是越分的事,是沒有規矩、婦人不應做的事。雖然動機似乎還可理解,但所做的事本身不應是一個婦人所做的;於是她就要受到該受的懲罰了。當一個人在危急時,是很易亂了方寸的;然而,我們做事還是有規則的。有些事是永遠不能做的,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碰的,這些事就要存記在心,不能因著某些藉口而做出來了。當我們做一件壞事時,是不能用任何藉口去做的;壞事就是壞事,不該做的事就永不能做,這就必須要成為存記在心的事,是要戒絕的。
13-16節說到公義的原則,公義就是只有一個絕對的真理,就是要在任何情況下,都要把公義彰顯出來。神的真理是公義的法碼,我們要以此公義的法碼,去衡量我們所碰到的事情,以神的法碼、神的真理、聖經的話語為準則;如此就沒有紛爭了。今天這個社會的標準是多的,標準多的原因,是個人都以自己的想法為準,以自己的利益為先,於是標準就失去、公義就流失了。若每一個人都有一把法碼對準神的真理(15),那就沒有兩樣的法碼了。兩樣的法碼的產生,都是由於己的利益、己的出來而引起的。我們作為基督徒,是應只尊神為大,只以神的話為標準,作為我們行事為人的準則的。
亞瑪力人的問題,是因為那是代表肉體;而對肉體,我們不只是不讓其出來,而且還要把它的名號,從天下塗抹了。原來對付肉體是要絕對的,是不能有任何姑息的。對人是要有愛,但對罪、對肉體,我們卻不能有姑息的愛,而要完全拒絕之;否則罪一出來,愛就破壞了。我們要愛人,但我們卻不能愛罪,這也是我們要守的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