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20日 星期六

晨更分享:來七:15-28

2010/3/20 samedi 來七:15-28
這一段繼續討論耶穌作為祭司,與利未人作為祭司的不同。耶穌是猶大支派的人,在祂的支派中,神並沒有立下祭司的條例,而只是起誓立了耶穌一人。因此,這與猶大支派關係不大,也不需要整個猶大支派去作,因為只要耶穌一人,便可以完成了這任務。至於利未支派呢,因為利未支派的人,不是長遠活著,因此,這支派中不能只選一人,便完成了任務,他們必須一代傳一代,才能把這祭司的職任承擔。若只有一人,則便會斷了,因為人是必死的,不能永活,故要不斷的更新,才可以繼續作祭司的職分。但耶穌是另成一個系統,而這系統只有一人。雖然只有一人,因這系統比利未的系統更完全,因為這一人是永活的,是不需要別人來繼承的,別人也沒有資格去繼承。耶穌是獨特的,是有永恆的生命的,祂是長遠活著,為我們祈求的(25)。也因為如此,這個系統不必別人來接,只要一人便足夠了(24)。
兩個系統相比,一個是人多(23),一個是只有一人(24)。從一般的角度來看,大多以為人多一定好,我們一定會選人多的。然而,人之所以多,是因為每一個人都不能久長,每一個人都會死,故今天是這人,明天便可能換了一人。系統及制度雖然似乎延續,但人卻不能延續,因為不能只有一人,便解決了問題也,這是利未系統的問題。然而耶穌呢!這個系統只有一人,因為不再需要其他的人也。這個系統,一個人就可以永遠完成了一切的工作,因為祂是永恆的,祂的生命是無窮的。而更重要的,祂的工作是不朽的,祂所作的,是有功效的。不如利未系統的人,用牲畜的血作救贖的工作,這是不能除罪的,同時,他們也必須先為自己的罪獻祭(27),也表示他們自身難保也。但基督卻是沒有罪的,祂是用自己的血,不是用牛羊的血,作為救贖的工作(27),這才真能拯救一切的人。因為祂的血是代表祂無罪的生命,而且是永恆的生命,是無限大的生命。用這生命,才可以拯救犯罪的人。因為只有基督,才可以具有這些特徵及條件,而利未人是沒有的;而這些條件,才是贖罪的基本要素。因此,我們比較兩者之後,就知道耶穌是超越了利未祭司所作的,有了耶穌,我們就不再需要利未支派的服事了。
因此,律法的存在,是一個影兒,而形體卻是基督。影兒是給我們一個輪廓,使我們盼望那實體的來到。而影兒不是真的,但形體才是要緊的。有了實體,那影兒便不重要的。因此,律法的作用是引人到基督那裡,這才是律法的用途。而律法(或是律法的條例)到底是否要廢掉呢(18)?耶穌說,天地要廢去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廢去,而是要成全。耶穌說話的重點,是說到律法的最後結果,是要成全。而成全後,律法就在成全的人身上全都有了,這時候,律法就不是廢去了,因為它存在於成全的人身上。然而其實當律法成全在基督身上時,那原來的律法條例,就自然淘汰了。因此,原來的律法可以說是廢去了,但又不是廢去。因為,一方面是不用了,因為基督來了,就把律法的一切,活在祂的身上了。於是有了基督,就不用律法了,因為基督是那律法的實體;而律法只是影兒而已,故從這角度去看,舊的律法就因著基督的成全而廢去了。但另一方面,因著基督成全了舊的律法,那舊的律法整個就在基督的身上了,這時,我們就看到了律法的成全,而不是律法的廢去了。因為基督成全了律法,那律法當然是沒有廢去,不但不能廢去,而且它是要成全的。因著基督的成全律法,我們跟隨基督的人,也就成全了律法了。故此從這一方面去看,律法是沒有廢去,而是被基督成全了。
這就是說,舊的律法是因著基督的成全,而不必存在了,這時,基督就是律法的成全者,看到了基督,就等於看到了律法了。因著所有舊的律法,都被基督百分之百成全了,因此,這就等於舊的律法條例廢掉了(18)。然而,律法的精義沒有廢去,律法是要人成全的,雖然人因著軟弱,無法成全律法,但不犯罪的耶穌,祂成全了律法,因此,律法其實沒有廢去,律法的所有精義,全都在基督身上了。這就是律法似乎廢去,其實沒有廢去,卻是成全了之意。
(28)這裡所說的以後,其實是從人的時間觀去看,因為神起誓立基督作祭司,是記載於詩篇110:4,這時是在律法之後發生的事。然而,我們若從麥基洗德去看,就知道神在律法頒佈前,就即已預備了祭司的制度,就是預表耶穌的麥基洗德。同時,在律法頒佈以前,神也預備了亞伯拉罕,成為因信稱義的代表。因此,無論是祭司制度,及因信稱義的真理,都在律法頒佈前,神即有啟示。祭司是為了贖人的罪,以基督為祭司才能有效的贖罪;而因信稱義則是接受祭司贖罪的方法。這兩樣是人犯罪後所需要的,都在律法之前,就有啟示了。而律法是後來頒佈的,目的是使我們更清楚人的需要,而引我們到因信而得救贖之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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