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8月13日 星期日

晨更分享:民三十

 20230813                     dimanche 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 民三十

這一章是說到有關人向耶和華許願的問題,如果人向耶和華許願,或是起誓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總要照著自己口裡所出的一切話行(2)。這是一般的規則,因為這是直接向耶和華起誓的,是不可以食言的。然而,若是女子年幼時在父家中,或是已婚的女子在夫家中許願或起誓時,那就不能自由地起誓或許願,而是要經過父親或是丈夫的同意,這願或誓才算是有效的。也就是說,這個規定是讓女子不能出頭,而是有男子作為她的遮蓋。除非她是一個寡婦,或是離了婚的婦人,她就可以自由許願或起誓,沒有男子的約束(9)。這個規例,是要女子學習順服地上的父親或丈夫,而不只是順服神而已。

若是如此,我們就會有一些疑問,第一,為何要訂下這條例呢?難道父親或丈夫,比神還大嗎?為何要先順服他們,然後才可以向神許願或起誓呢?我直接建立與神的關係,不是更好嗎?第二,為何女子要在男子之下呢?這不是對女子不公平嗎?第三,給父親及丈夫這樣的權柄,那是否會造成男子的霸權呢?

當神創造男女時,是有次序的,神先造亞當,然後才從亞當的肋骨中造出夏娃;這就告訴我們,女子是從男子出來,是為了幫助男子的。同時,先犯罪的是夏娃,當時犯罪時,是夏娃先出頭,而亞當卻沒有出聲阻止,於是罪就由此進入世界,死就從罪而來到世界。因此,當時犯罪時是女子出頭,而男子沒有出聲阻止,這就是女子失言、男子失職,就造成可怕的後果。現在神要女子及男子,重新學習一件事,就是女子不能出頭,而男子則要有保護女子的責任。當女子出頭時,若是男子覺得其許願或誓言有不妥時,就可以出言制止,免得女子出頭而產生問題。

因此,這條例的訂立,是要女子學習順服,也要男子學習保護女子。女子有責任順服父親或丈夫,而男子有責任保護女子。神給父親及丈夫有權柄,不是用來濫權的,乃是用來保護之用;這是一個責任的託付,而不只是權柄而已。女子學習順服,而男子則學習用真理及愛來判斷及保護,不讓女子受虧損,這是這條例的意義。

原來當每一個條例訂立時,我們很容易從吃虧或利益的角度去看,而很少能從愛的角度去看事的。神為了保護女子,就讓男子負起保護的責任,目的是不讓女子吃虧。神給男子否決權,不是讓男子成為濫權者,是要男子成為保護者;讓男子從愛的角度去幫助女子。因為一般而言,女子是比較軟弱的(彼前三7),神造男女時,是讓女子在男子的保護下而活的。因此,女子要學習順服男子,而男子要學習保護女子。然而,由於人已經被罪污染,就以利益的角度去看一切的規例,就會覺得女子吃虧,男子會濫權;卻看不到男子負有的責任。但這條例的目的,是從愛作出發點,讓男子學習從愛的角度去保護女子;也讓女子學習順服神,不要隨便出頭因而受損。

若明白這個愛的道理,我們就知道原來神是要讓男子及女子,都可以在愛中學功課,這是本條例產生的原因。只是當我們看到這條例時,我們若從利益的角度去看,就會覺得女子吃虧,男子佔便宜的感覺。然而,神是要人學習用愛的角度去看事,也要從捨己方面去學習如何互相幫助,讓生命一同長進。這是男及女一同合作,讓生命順暢地成長,不致受虧損的。

在這條例中,若我們只以利益的角度去看,就容易覺得女子吃虧,而男子會濫權。然而,真正賦予男子的不是權柄而已,而是保護的責任;只是我們從利益角度去看,才會覺得女子吃虧而已。男子要學習保護女子,要學習用愛幫助女子,女子既是家庭的一員,她若夫腳,也是家庭中一同的損失的。因此,神給父親或丈夫這樣的權柄,是要他們學習保護女子,而不是濫權的賦予。同樣一條條例,若人犯罪後就會從壞的角度去看,就會把條例的本意忽略的。

那若女子向神有一個心願,是要直接向神許願或起誓,卻被父親或丈夫攔阻,那到底要順服神呢、或是順服父親或丈夫呢?神不是比人還大嗎?怎麼人的權柄可以破壞我與神的關係呢?神的權柄當然是最大的,但在這條例中,神是授權父親及丈夫,讓他們有權贊成或否決女子所許的願;因此,這時父親或丈夫的權柄,就等同神的權柄,因為是神賦予的權柄。若神要我們順服地上的人時,那我們順服他們,就等同順服神。就如神在地上設立不同的權柄,例如要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人(羅十三1),兒女要順服父母(弗六1),妻子要順服丈夫等(弗五22)。這些都是神在地上設立的權柄,順服他們就是順服神;這是一般的規定。當然,若是有抵抗真理的命令,就不能順服這命令本身(徒五29),但還是不能反抗他們本身的權柄的。

因此,當女子要許願或是起誓,最好的辦法,應是與父親或丈夫先商量,等到他們都同意後,再許願或起誓,這就不會造成起誓後又被他們反對的結果了。因為女子未出嫁前,是以父親為家中的頭的,若出嫁後,就以丈夫為頭;這是神定下的次序,是要順服神的。當女子順服父親或丈夫時,她們就是順服神;她們的順服人,就是順服神,這是神給女子學的功課。

在聖經中神定下的次序,都是一致的,女子一般是不應出頭的,而男子則是負有保護女子的責任。而這樣的規定,是要用愛來完成,而不是鬥爭來完成的。女子的事奉神,不是從許願或是起誓來事奉神的,乃是用順服神在地上設立的權柄,用順服來事奉神的。而當神要女子如此做時,神在造女人時,就會把順服的本性多給女子的。同樣地,神在造男子時,也把責任及保護的能力,加給男子的。每一個人的角色都不一樣,不會相等的,但都是平等的。

至於寡婦或是離了婚的婦人,她們就可以不受這條例的約束,就可以自由了(9);然而,她們的自由,卻換來失去了保護。或許當她們自由時,才知道有丈夫的保護,才是真正的幸福、真正的寶貴呢!因此,神原來是把恩典給了女子,而不是要約束或管束女子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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