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5月3日 星期日

晨更分享:出廿一

 20260503              dimanche              出廿一

這一章開始,是說到神訂下一些典章及條例;這是因為人與人在社會中相處,若發生問題時,神教導我們應該如何公平處理的條例。本章1-27節是說到人與人所產生的問題,而28-36節則主要說到牲畜所產生的問題,特別以牛為例,說到所產生的問題。

人與人為何會產生問題呢?原因是因為人是有罪性的,因此,在人生活的一些制度上是不完美的。例如為何有奴隸制度的產生,是因為貧富不均,加上人的權利慾等,就產生奴隸制度(2-11);這些都是人的罪性產生的。然而,神似乎並沒有把這制度廢去,而是教導他們如何在這制度中,按神的原則而生活。奴隸制度是當時人的一種制度,這是違背人人生而平等的律例的;但神沒有把之廢掉,原因是甚麼呢?

每一種不良的制度,都是因為人的罪性產生的,因為人是不完全的,於是所產生的制度,也是不完全的。因此,要改變的不是制度的問題,而是人的罪的問題。人因為有罪性,就會產生帶有罪性的制度,要真正杜絕這些不良的制度,真正的辦法是要把人的罪性除去,如此才是治標的方法。然而,人的罪性是因亞當犯罪後就產生的,是不能馬上改變的。因此,即使廢了某一個不良的制度,若人的罪性仍存在,那另一個不良的制度又會出現的。

因此,神並不是贊成奴隸制度的存在,而是在這種不良的制度下,教導人怎樣處理這些制度下所發生的問題。因為只要有不良的制度存在,就一定會有衍生的問題的;神沒有辦法從源頭解決,因為人的罪性不是用表面的方法就可以解決的。人間所有的制度,常常因為人的罪性而受到污染,因此,不只是奴隸制度不對,其他從人出來的制度,都因人的罪性的影響,而會產生問題的。例如人知道極權制度不好,於是就認為民主制度好;然而,因著人的罪性,民主制度還是一樣會出問題的。除非人願意把「神主」帶到社會中,否則所有的制度即使人覺得完全,因著人的罪性,都變為不完全的。

神如何在奴隸制度中處理人的問題呢?這裡說到希伯來的奴隸,頭六年是主人用金錢買來的,這是當時這制度的規定。然而,到了第七年,主人就要無條件把奴隸放走。但若主人在六年中以愛對待他,或是同時給他妻子,讓他可以有妻子兒女,那這奴隸因著愛他的主人,以及捨不得放棄他的妻兒,就會自願留下來,終生服事他的主人。這代表甚麼意思呢?頭六年是用金錢買下這個奴隸,但用金錢買他,頂多只能買六年。主人若要買他一生,則不是用金錢買,乃是用愛來買他;用金錢可以買六年,但用愛可以買一生。

原來神的方法,是用愛來改變這些不良的制度,真正能改變不良的制度的,不是暴力的方法,乃是用愛的方法。例如保羅在監獄中,把阿尼西母帶信主後,因為他是腓利門的奴隸,保羅就一方面勸阿尼西母返回腓利門家,向他認錯;另一方面又寫信給腓利門,勸他寬恕阿尼西母的罪,用愛接納他。如此,雖然奴隸的制度仍然存在,但因這時兩人的關係是弟兄關係,就以全新的方式、就是愛的方式彼此生活,就自然把奴隸的制度等同廢去。這就說明惟有加上基督的生命,加上愛的生命,才是破解不良制度的方法。

因此,神處理這些制度及人與人間的問題的方法,簡單的原則,就是公義與愛的平衡。一方面是公義,另一方面是愛;而這兩個原則的出來,是要加上智慧來達成的。因為若不會用智慧來平衝這兩個似乎對立的原則,就反而會造成既不公義、又失去慈愛的結果的。原來神處理這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方法,第一是神容許不良的制度存在,第二,神要人在這些不良制度中加上愛,用愛來改變及破除這些不良的制度,而不是直接廢掉這些制度。若人懂得用愛,則愛可以解決任何不良的制度的;反之,若人沒有愛,那即使是好的制度,也會被人的罪性破壞,變成壞的制度的。

12-26節是說到人與人之間產生的紛爭,尤其是涉及死亡的例子時,如何處理的問題。人與人之相處,是常會出問題的,這也是因為人的罪性的問題。人類第一宗罪出來,就是謀殺罪,就是該隱把亞伯殺死的罪。這樣的罪是不斷出現在社會中的。因此,神在這裡訂下的律例,是事後的賠償及處理。當一個人被殺死了,要如何賠償呢?即使以命還命(23),對死去的人也是補償不回來的,因為他的命已經失去了,即使再把殺人兇手殺死,也不能補回死者的性命的。因此,事後的補償,只能安慰一下死者的家屬,對於已死的人,是無法有任何補償的。

這就告訴我們事前的預防,比事後的補償來得重要。然而,在12-27節中,我們只能看見事後的處理及補償,卻沒有看見事前的預防。若真有預防的方法,那要如何預防呢?也是只有一個方法,就是用愛去預防!若是人有神的生命,懂得彼此相愛,而不容許人的己出來,那互相殘殺的事必然會減少、甚至可以消失的。然而,由於人的罪性存在,能夠用愛預防的實際表現,是不容易的。本來預防是勝於治療的,但若人的罪性不能解決,那退而求其次的方法,就只是事後的處理。而事後的處理,是不能挽回已死之人的生命;或是其他生命的虧損的。

28-36節所說的,是動物加給人的傷害,其中以牛作為例子,說明如何公平處理牲畜所發生的意外。牛本是溫馴的動物,一般是不會傷人的,因為牛也沒有鋒利的牙齒;然而牛也有角的,故此還是會傷人的。牛傷人的意外應是不多見的,但還是會有發生的;若曾經發生過傷人的事件,牛的主人應要有預防的動作,就是要把牛拴住,不讓牠出來傷人。這時就可以有預防的工作,是主人的責任。動物的傷害是可以預防的,對於可以預防的意外,主人是應負責任的。例口若挖井時要加蓋等(33),這都是預防的工作,是要人注意的。

人的罪性、人的己是難以預防的,但動物的傷害人,是可以預防的。因為對動物而言,只要把牠拴住就可以,而對人的己出來,我們是否也可以把它拴住,不讓我們的己出來呢?若能如此,那人與人之間的紛爭,就一定也會減少的。如此,則事前的預防,必然勝於事後的處理,是我們要走的正確的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