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

晨更分享:加三:15-29



2015/6/21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dimanche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加三15-29

保羅在這一段中,比較摩西律法之約,與神與亞伯拉罕的約之不同;以及說明律法之約的真正目的,不是讓人因行律法得救,乃是讓人知道因行律法是不能得救的。律法是叫人知罪,而知罪後就應會懂得來到神的面前,接受神藉著基督所加給我們的義;這才是律法的真正目的。因此,真正的約是亞伯拉罕的約,而不是摩西律法之約;律法原是為過犯加添的(19),目的是使人知罪,讓人了解人的本性,是不能靠律法行出義來,因此就不能夠因行律法而稱義。如此說來,律法就是一個過程,而目的乃是基督就是神指著亞伯拉罕所說的那一個特別的後裔。

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是單方面的,不必亞伯拉罕簽字的(參創十五);但摩西之約是雙方面的,要人能守住,然後這約才可以保持的。亞伯拉罕之約是神給人的恩典,是無論人如何,神都要成就的。人雖然軟弱、亦不能行出義來,更不能守約;但這對亞伯拉罕的約都不會受到影響。因為這約不是因為人是否能守得住而立的,反之,這約更是因為神知道人不能守約而立的。也就是說,這約是神因著祂自己的恩典而立的。

神因為要把自己的恩典,白白的賜給人,因而就自己作了主張,立了亞伯拉罕的約就是要讓亞伯拉罕其中的一個後裔,就是基督,要成為人類的救贖。這是神單方面要給的恩典,是不因人同意或是反對而成立的。神要立此約,不是要限定人,不是要人遵守某些條例,然後才給人這恩典。神立這約,乃是要限定自己,限定自己一定要施恩典給人。無論人如何軟弱,神也一定會給人恩典的,這就是神立亞伯拉罕之約的目的。

神既然立亞伯拉罕之約,是不會因人而破壞,也不會因任何條件而廢掉;那這約就是永遠的約,就是以神的信實保證的約,而不是以人是否能遵守而設立的約了。我們能有這約,不是因為自己的好處,乃是因為神的恩典。今天我們能夠來到神的面前,也是如此。不是因為我們有甚麼值得神欣賞的地方,乃是神要把恩典給我們,使我們得著神的生命,成為神能欣賞的人。

亞伯拉罕的約,是神親自立的,也是神單方面給的。而律法呢?律法乃是神經天使及中保(摩西)而立的。從這方面來看,律法的層次或慎重度,就遠不如亞伯拉罕之約了。雖然都是經過神,但一個是神親自頒給的,另一個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頒的。同時,律法之約是要雙方面同意,也是只頒給以色列人,作為一個例子,讓其他人可以藉著以色列人守律法後的表現,而知道人是不能守律法而稱義的。因此,律法的頒布,不是為了使萬族因此而得福,乃是讓世人知道自己是罪人,而需要另外的拯救。故此,律法只是頒給以色列人,而不是給所有的人。藉由以色列人,就可以讓人知道人類的光景,人類是不能守律法的了。

反之,當神頒布恩典之約給亞伯拉罕時,祂說:萬族必因你的後裔得福,這是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(16)。這裡神說的是萬族因亞伯拉罕的後裔得福,第一是萬族,第二是因著一個人而得福。這就與摩西的律法不同。律法主要是頒給以色列人的,而若以色列人能遵守,就只是以色列人得福而已。更何況以色列人不能遵守呢!這就告訴了世人,我們是不能因律法而得福的,只能因律法而知道人是無力守律法、無力行義的。然而,神對亞伯拉罕所立的約,卻是沒有條件地說:萬族要因你的後裔得福,這就沒有其他條件,只要接受這福就可以了。

但律法的福,卻不是無條件的,乃是凡遵行這律法的,就可以得福(4:40)。這是需要人遵守的,若不能全守律法,只在一條上犯了律法,就是犯了眾條(2:10)。原來律法是要全面遵守,才算是守律法的。也就是說,律法不是從0分到100分都可以,並以此評比自己的義到何程度。律法乃是只有0分及100分之分,沒有其他的分數的;也就是說,通通要100分才是合格。而要得到100分,就只有一個條件,就是全守律法,合乎神的要求才可以的。若只在一條上跌倒,就等於犯了眾條,而犯了眾條,就是0分了。因此,律法是一個整體的,它的要求也是高的,從來沒有人可以守得住全律法的。既然沒有人可以守得住全律法,那就是說,這個摩西之約,就被不能守約的人廢去了。所謂廢去,不是說律法不存在,乃是這約因著人的不能守住,就變成無效了,它的功用就是守律法而稱義這一方面,就失去了。

因此,律法不是為了讓我們得救的,律法只是一個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(24)。律法是一個過程,而不是一個目的,若我們了解自己是不能守律法的,就應回到亞伯拉罕之約裡,尋求真正的答案,那才是神要我們達成的目的。然而,以色列人雖然不能全守律法,他們還是死捉住律法不放,以為能守一些律法,總比完全沒有律法為好。這常是一般人的心理,但律法是一個整體來的,若不能守一條,就是不能守全部了。今既然我們不能守律法,就應尋求那更好的恩典之路,就是基督給我們的信心之路,那才是真正的路。而當我們得到了恩典之路時,我們就不必再回到那當初的律法之路了,那只是一個讓我們來到基督面前的過程而已。

因此,律法是雙方面的約,是要人能守住,才會有效的。然而,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人可以守住律法。因此,人就不必再捉住律法不放;就可以放棄律法,因為我們永遠達不到律法的標準,還需要把之繼續捉住嗎?反之,當我們在基督裡時,由於有了基督的生命,我們就自然會照這生命的本質去行,這生命就是一個能行出律法的生命,而且是自然行出來的,不是出於勉強,也不必靠人的努力的。有甚麼生命,就活出甚麼的生活來,這是必然的現象。人若只有血氣的生命,任憑人如何靠血氣而努力,結果仍是不能活出律法的要求的。但人若有基督的生命,那不必努力就自然會活出律法的要求來的。這就是生命的問題,而不是外面的表現而已。

因此,當我們有了基督的生命後,我們就都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,就都得到神的應許了。我們不必作以色列人,去守以色列人的律法,我們卻可以作亞伯拉罕屬靈的兒女,成為基督裡面的新人,承受神所給的產業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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