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/10/4 vendredi 民30
這一章是說到起誓及許願的條例,特別是說到女子的許願及起誓,因為女子不能獨立起誓或許願,是受約束的。這一章沒有說到丈夫或是男子的起誓,只說到女子,原因是這些人是不能獨立行使權利的,她們的權柄是父親及丈夫,而不是她們自己。因此,這許願的條例中,還隱藏了順服權柄的意義,她們在起誓前,就必須學習一樣的功課,就是順服地上的權柄。那難道地上的權柄,比天上的權柄大嗎?她們不可以直接向天上最大的權柄起誓嗎?難道天上的權柄,會比地上的權柄小嗎?
神在創造人時,就把權柄給了某些人,例如丈夫是妻子的頭,妻子就應順服丈夫。又例如兒女在家時,是應孝敬父母,因此,父母也是兒女的頭。又例如官府是人民的頭,人民就應聽從官府的話,因為他們是為了賞善罰惡的。神在地上是設立了權柄,目的是讓我們可以學習順服,目的是讓我們可以在地上的權柄中,知道規矩及規律,而照著去行。若一個人不能順服地上看得見的權柄,怎能順服天上看不見的權柄呢?原來地上的權柄,也是從天上來的;是神在地上所設立的,是在地上代表著神的權柄的。不但如此,神也要我們在地上就學習服權柄;若我們能順服地上的權柄,就等於順服天上的權柄了。
因此,不是地上的權柄大於天上的權柄,而是地上的權柄就等於天上的權柄。我們在地上若懂得順服神所設立的權柄,這就等於我們順服了天上的權柄了。若地上的權柄,不許我們立誓,那我們就不能因著我自己要立誓,就廢除了地上的權柄;若我們不要地上的權柄,那我們就沒法順服天上的權柄的。這就是神的原則,祂是盼望我們能從地上做起,地上的權柄是明顯的,是我們學習的對象。若我們能順服地上的權柄,就等於能順服天上的權柄了。我們必須對權柄的順序有所認識,這才可以真正的順服神,而不是自作主張,去作自己喜歡作的事。
若一個女子真想許願,其實她首先的步驟,不是馬上起誓,而等著她的父親或丈夫贊成或反對,而是更應該先來到父親或丈夫的身旁,與他商量後,再向神許願,這就不會成了許了願,卻又被他們反對的窘境了。若未經過父親或丈夫的同意,就先起誓,不論最後父或夫贊成或反對,其實都已造成了己的出頭了。若一個人的己出了頭,就不能學習順服了。這時,她雖然是有心向神許願,但她卻是先破壞了地上順服的律了。若她的己出來了,那就表示她已經沒有順服了。若人不能順服神在地上所設立的權柄時,她又怎能順服天上的神呢?這時她所許的願,就不是從順服而來的,就已經不合神的心意了。因為這時她已破壞了順服的功夫,即使她還了願,也不為神所悅納的了。
因此,這許願的條例中,隱藏了一個重要的功課,就是順服權柄的功課。這個功課,是神要我們學習的。順服是不容易的,每一個人其實神都有讓他們學習順服的對象,也是他們該知道的。人不能跳過這順服的對象,而直接向神許願;若人不能順服人,人也不能順服神的。因為丈夫及父親,是神在地上設立的權柄,是等同神的權柄的。
然而,對於有權柄的人,他不只是有權柄而已,他也是有責任的。權柄的目的,是在保護人,若父或夫聽到了婦人的許願,覺得這是有益的(特別是在屬靈上有益),他就作一個判斷,贊成她的許願。若是覺得沒有益的,則否定她的許願,這就是保護,是有權柄者的責任。因此,在許願的條例中,婦人的功課,是學習順服,若是順服了,她就不必負責任了。而丈夫或父親呢?就是學習負責,他們要保護權柄下的女子,讓她們得到最大的益處。權柄不是用來得利,不是用來提高自己的聲勢,也不是用來管束人,乃是用來保護人,幫助弱者的。而權柄若能幫助人,保護人,最要緊的就是要有愛的加入。
這裡說到的父親與女兒、丈夫與妻子的關係,雖然沒有提到,但都隱藏了愛在其中。若沒有愛,他們就只會以權柄約束妻女,就失去了保護及幫助的意義了。今天有權柄的人,最要緊的是要加上愛,有了愛,權柄才能產生保護及幫助的作用。此外,有權柄的人,也要了解神的心意,以及要有屬靈的智慧,他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,是要贊成妻女的許願呢?還是要否決呢?這都是與屬靈的判斷有關的,是神給的智慧。如此才會使一個許願,成為一件美事,而不會造成紛擾及磨擦的。
此外,有權柄的人,也要學習不能反悔;權柄是可以用出去,但卻不能反反覆覆的。今天是這樣認為,明天就改變了(參15),如此就要自己負責任了。也就是說,有權柄的人,是不能濫權的。他要善用他的權柄,也不能朝令夕改,使人無所適從的。若從這一章來看,丈夫及父親的權柄是大的,然而,他們的責任也是大的。而女兒及妻子的權柄是小的,然而她們的責任也是由其父或夫負責的,因此,她們的責任也是輕省的。由此知道,一個有權柄的人,他所負的責任,也會是大的。若一個沒有權柄的人,她就不必負責任,而只由她的父親或夫丈,完全承擔她的責任了。
今天有權柄的人,只會用權,而不懂負責;只會管束而不會保護,也失去了愛的加入,就會使有權柄的人濫權,這是不正常的現象。教會中有權柄的人,一定要加入愛,也要有智慧的判斷,因為有權柄的人,能作出正確的判斷,才會對人有幫助的。教會中的長老就等於家庭中的父或夫,而教會中的弟兄姊妹,就等於妻子或女兒。她們有問題時,提到長老的面前,就等於要長老決定,是否同意她們的許願或起誓一樣;那長老就要作出同意或否決的決定,如此才能成為眾人的保護。長老有權,但也有責任,權柄是為了保護而來的,也是為了作出正確的判斷,使人得幫助而設立的。善用權柄,是教會之福;若不會用權柄,或是濫用權柄,就會敗壞眾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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