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11/22 mardi 申廿二:13-30
這一段是說到有關行淫、及不正常的男女關係的懲罰條例。在一個以男性為主的社會中,女子的地位,似乎是低的,但亦應受到適當的保障。未出嫁的女子,或剛出嫁的女子的權利保障,通常是由父家代為出面,去解決事情及紛爭(參15-19)。因此,當丈夫懷疑剛出嫁的妻子不貞潔時,是因女方的父親代為證明,而不是由女子直接證明。這是作為父家,對女兒的責任及保護。女子的一生,似乎只以父親或丈夫,作為她的保障,而不太可以有自己主動的權利,這是當時的社會的風氣。在這些條例中,可以看出神並沒有把當時的風俗完全改變,神是照著當時的風俗,而加上一些保護的條例,目的是使整個社會的弱勢女子,仍可以得到適當的保障。因為女子除了父親及丈夫,可以作為她們的保障外,更重要的保障,其實是來自於神。而且,當時的社會的懲罰,是十分嚴厲的,若是行淫,就是死罪一條,而且所罰的,是男女兼罰,視乎每個人的罪,而不是視乎是男或女而已。因此,在這些男女關係的條例中,可以看得到的,是神並沒有要把當時社會的風俗改變,神是就著人已有的風俗中,再作出一些公義的規矩,讓人可以遵行,而不致於越軌。
神為何不把人的風俗,完全改變,使之成為一個女權與男權平等的民族呢?第一,人的生命及風俗的改變,不是馬上可以改變的,這與當時的生命多少有關。一個人有多少的生命,就可以承擔多少的律法規定;若沒有適當的生命,而要作超過生命的事,那是難的。因此,要把一個民族的習慣完全改變,除非有不同的生命,否則,就只能就著目前所習慣的,加上一些規則,使人不致於在既定的風俗上出軌而已。然而,當人的生命有改變時,人們就懂得尊重每個人的權利,而不只是把女子低貶了。第二,當初神造人時,是先造男再造女,女子是從男子而出的,這是創造時的次序(林前11:8-9),因此,男女在某一角度來看,神是設立男子為妻子的頭(弗5:23),如基督是教會的頭一樣。但頭不是代表專權,而也是代表責任,是代表保護,而不是濫權,這是需要平衡的。之後,保羅繼續說:男也不能無女,女也不能無男,因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的(林前11:11-12);夫妻不可彼此虧負(林前7:5)。這是新約的教導,是當人有了基督的生命後,就自然應產生的相配的行為。因此,神的啟示,有時是循序的,有時是視乎人的生命有多少,而給人多少的教導,而最終的目的,是當人有了基督的生命後,就有不同的行為規範,就可以因生命的改變,而有更適合的行為了。那才是更美的、更合乎神的旨意。
(17)那布是甚麼?可能是初夜的落紅吧。但若是初夜的落紅,為何父親可以有呢?這應是女子把之交給父親,以作證據的。也就是說,女子在這社會中的發言權是低的,她就由父家作代表,以爭取她的權益,這是當時社會的風俗。因此,是她的父親,與她的丈夫的爭辯,而不是妻子直接與丈夫的爭辯也。這也是代表女子的順服,是當時的風氣及習慣。
在本段中多次提到: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(或以色列)除掉(21,22,24)。原來犯罪後不只是要除罪,而且要把惡除掉。犯罪的人,是有了罪,也產生了惡。罪是影響到這個犯罪的人;但所產生的惡,則會影響到全以色列人,使他們會學習。當惡產生時,若不把這罪人除掉,那惡就會散播出去,就會污染了整個社會。這是為何摩西要立法,把這些姦淫的罪,列為重罪,定為死刑之故也。原因是要警告其他的人,不得再犯同樣的罪,免得也要死亡。
(24)沒有喊叫是代表願意,是代表兩人同意;而有喊叫則代表不是自願,而是強逼的(25-27)。因此,若是自願,則代表是通姦,若是喊叫,則代表是強姦,這是不一樣的情況,前者女的也要治死,而後者則只要治死男的。
(28-29)這條例其實還有下文,就是若女子的父親不同意,把這女子嫁給這強姦她的人,這人還是要罰50舍客勒的聘金的(參出22:16-17)。也就是說,這條例並沒有鼓勵人去強姦未出嫁的女子。若這條例沒有下文,則所有男人喜歡的女子,他們都可以用強姦的方法得到了。當然,這條例還是就著當時的社會風俗而有的,不全適用在現今所有的社會中。然而,這男子還要遵守一些條例的,若女子的父親同意,則他終身不能休她,也要給聘金而娶她,保護她一生。這可能是要他之後要學習用愛來對付他的妻子,負起保護她終生的責任。
(30)掀開父親的衣襟,這是當時的用語。路得記中,路得曾向波阿斯說,求你用你的衣襟遮蓋我(得3:9),就是代表求你娶我為妻之意。因此,掀開父親的衣襟,就表示破壞父親的婚姻,或是強佔父親的婚姻之意,這與前面所說的,娶繼母為妻,是一樣的意思。這是亂倫,是禁止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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