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

晨更分享:書二十

2011/1/27 jeudi 書二十

這一章是說到逃城的設立,是摩西在世時,就吩咐要設立的(民35:6,14),而且,這些逃城一共六座,都是利未人所居住的城邑。利未人一共得到48座城,而其中六座為逃城。這六座逃城,分佈在北中南等地,包括約但河東及約但河西,每一邊都有各三座城,可說是平均分配,使逃難的人,可以選擇到離自己較近的一座城去居住。

神為甚麼設立逃城呢?設立逃城有很多意義,第一,這是說明在這個世界,是有罪產生的。有些罪是人自己要犯的,有些是不小心犯的,有的可能是環境造成的。也就是說,罪是不可能避免的。有些罪是不可以赦免的,有些罪不是故意的,是無心之失,那就可以給他們一個免死的機會。然而,雖然是免死,但卻仍要受懲罰,那懲罰就是不能住在本家,只能住在逃城。要遠離家人,遠離家鄉,這也是一種痛苦。而且這要住到大祭司死了後,才可以出來。若大祭司的命,比犯罪的人長,那就等於他要一輩子住在那裡,用另一種話來說,這就是終身監禁了。故此,誤殺人的人,雖然是情有可原,可以免死,但其懲罰還是像坐牢一樣,其實也是不輕的。

第二,設立逃城的另一個目的,是避免冤冤相報,以罪產生罪,如此會做成更大的傷害。而逃城的設立,就是要止歇罪惡,不容罪惡繼續產生。罪是會產生罪的,一個罪出來了,這個罪就易再產生另一個罪。例如一個人偷了東西,為了避免使別人發現,他就會說謊去瞞騙別人,於是因為偷東西,而產生說謊,這就是一個罪產生另一個罪了。因此,逃城的設立,不只是保護那誤殺人的人,也保護整個社會,不再因一個罪,而產生另一個罪,也就是說,讓報血仇的人,不要再追殺他(5),免得又犯了另一個殺人的罪,而使罪擴大。這是對付罪的方面,免得以色列地充滿罪惡。

罪的對付,若用罪的方法去對付罪,是不能止息罪的,但若用慈愛的方法,給人一個自新的機會,那就比較可以止息罪。今天的社會,罪惡是無數的,而且罪惡的產生,是連在一起的。對於這些糾纏在一起的罪,人們也不懂得如何止息之,這就是社會的問題。若能從一犯罪時,就能把這罪止住,不讓之有繼續罪生罪的機會,那社會就可以減少很多的罪了。對個人而言,犯罪後若能馬上認罪,就可以避免罪再產生罪了;而對社會而言,逃城的設立,是防止再生另一個罪的方法。因此,逃城是能減少罪惡的一個設施,不只是對犯罪的人有用,而且是對整個社會有幫助的。

第三,逃城的設立,是代表慈愛的給予。一個人誤殺了人,殺人本就要填命,然而,由於他不是故意的,動機不是要殺人,他就在有條件下,可得到免死的赦免(有關甚麼是故意殺人,以及誤殺人,摩西是有較詳細的解說的,參民35:17-34)。所以逃城在某一方面,就等於是犯誤殺罪的人的一個拯救、一個恩典。然而,這個拯救,是不完全的,是有條件的,因為他不得離開這城,否則,他若離開後,就不得到保護了。也就是說,離開後,他就沒法得拯救了。舊約是有逃城,逃城的設立,代表拯救;然而這拯救是有條件的。惟有基督的救贖,是白白的,是無條件的,只要肯來到基督的面前,就得到完全的拯救。可見神的恩是何等的大,祂所為我們預備的,是一個完全的救贖,是完全的慈愛。

第四,逃城的設立,也代表公義的彰顯。因為當這逃命的人,逃到逃城後,他們不是無條件的接納他的,乃是要經過長老及眾人的審判(4,6,9),通過了,才可以住在這城的。同時,他也不能出這城,否則他就不能得赦免。而且,他要住多久,要看大祭司活得多久而決定。也就是說,這刑期是未知的,與大祭司的生命有關。可長可短,這也算是一種對未來的不定感,是另一種懲罰。他的盼望,是另一個大祭司的出來,是盼望新的祭司出來,就如同猶大人盼望彌賽亞的來到一樣。

第五,逃城是設立在利未人的城內,故此,這誤殺人的人,與兩種人同住,第一就是也是誤殺人的人,他們也逃到這裡來。第二,就是利未人、也就是事奉神的人同住。這兩種人中,以利未人最多。而在正常的狀況下,利未人因為是服事神的,他們應有比較好的屬靈狀況,他們可以用教導及行為感化的方法,把誤殺人的人,導正之,使其更羡慕能服事神。把一個罪人改變,才更是重要的任務。而一般而言,若犯罪的人同在一個監獄中,他們可能只會學到更多犯罪的技能;但若落在服事神的利未人中,他們就很易潛移默化,而變成一個屬靈的人了。因此,逃城設在利未人的城中,至少是預表他們可以被感化,而變得更好。

因此,從逃城的設立中,我們可以看到神的心意。當人犯了罪後,神是要拯救的。舊約的逃城,只是一部分的拯救;但新約時基督的代贖,就是完全的拯救,是一切罪人的逃城。這逃城是表示神的愛,神的公義,神對罪的對付,對人的改變,這都在逃城中,可以看到神的計劃、神的公愛,以及神的慈愛了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