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/10/31 dimanche 利二十一:16-24
這一段是說到,身體殘疾的祭司,不可以在獻祭上事奉神。祭司既是神所揀選的,而身體是否有殘疾,有時是自己所不能控制的,因為有時是先天而不能控制的;但有時也是後天而能控制的。先天而不能控制的殘疾,神會負責;但後天而人能控制的殘疾呢,就是人自己要負責了。祭司是一個神聖的職位,舊約時是只有利未人中,亞倫的支派,才可以當祭司。故此,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當的。因此,當祭司是一種榮耀的職分,而當了祭司,卻因為身體有殘疾,而不能獻祭,這是一種很羞恥的事。因此,除了自己不能控制的那部分外,自己要儘量不使自己的肢體有所殘障,就是說,為神的緣故,要小心自己的健康,不要隨便傷害自己的身體,要知道我們的身體,就是聖靈的殿,要注意自己的生活起居,作一個屬神的人,也作一個保守自己的人。
一般而言,神揀選了祭司,使他們事奉神,神就不太會讓祭司有身體的殘疾,而使他們不能事奉神。因為若是如此,神的揀選就白費了。神不會作矛盾的事,祂定了這條例,就必在這條例上,施加恩典。一般而言,在任何難處臨到我們之前,神都會先把恩典給我們的。同樣地,神若立了這條例,就必也加給祭司特別的恩典,這恩典就是使他們不會有太多的殘疾,好使神的會幕不斷有人獻祭。故此,神一定會注意祂自己所立的條例,這條例一方面說到事奉神的人,要沒有殘疾,要完全;另一方面,也是說到祭司因為是神揀選的,神會特別保守他們,比其他的人更可以減少得殘疾的機會,以便他們可以事奉神。這是神的保守,是神不只揀選了他們,讓他們在屬靈的事上,可以事奉神;也可以讓他們在身體上,比眾人健康,以致可以聖潔的事奉神。
然而,因為有這條例的存在,除了神自己的特別保守外,祭司也要因為這條例的存在,而要負自己當負的責任。第一是不要讓殘疾發生,第二是當有殘疾出來時,就不能事奉神了,這時,就只能退下來,而不要執意堅持,仍要事奉神了。殘疾的發生,有先天性的,也有後天性的。先天的,有些是不能控制的,但有些也可以避免的。如懷孕時不要亂服藥,也不要自己有病,而把疾病傳給兒女。若我們能遵著神的吩咐,去作一個聖潔的人,就必可以減少疾病的發生了。後天性的疾病,應是大多數可以防止的,這包括我們要有正常的生活習慣,飲食習慣,衛生習慣等,若一個人能按照神在生活上的吩咐去行,神也必保守他,使他不致有殘疾的發生的。因此,要避免先天及後天性的殘疾發生,其中有一個重要的要素,就是遵守神的話,作一個聖潔而不犯罪的人。因為有時罪是與疾病有關的,例如以利沙的僕人基哈西,就因為貪心,而得到了大痲瘋(王下5:27),這就是罪與疾病連在一起的例子。故此,要避免沒有殘疾的其中一個方法,就是保守自己常在神的話中,遵守祂的吩咐,不要犯罪得罪神。其他的,就交給神了,祂會負我們的責的。
有殘疾的不能事奉神,因為事奉神是嚴肅的事,是一種見證。祭司除了親近神外,還代表神與人的中保,這就不能隨便,一定要是一個正常的人,才不會失去見證,使人藐視神,輕看了神的尊嚴。在舊約時,雖然也注重內心,但外表及禮儀似乎更要看重。今天我們比較不講究外表,其實也是不對的。我們當然要注重內心,但其實也不能忽略外表,因為神可以看到我們的內心;但別人呢?他們不能看我們的內心,但卻可以看到我們的外表。若我們的外表,是吊兒郎當的話,就不會給人好的見證,就褻瀆了神了。因此,我們今天的事奉,雖然更注重內心,但也不能忽略外表,因為外表不好的人,也會影響到別人的觀感,若因而使神的名被褻瀆的話,那就更要擔罪了。
殘疾本身,若不是因為罪而來的,本來不會影響一個人與神的關係,這就是為何他們仍可以吃聖物的原因(22)。然而,殘疾的人的問題,是見證的問題,是影響別人的觀感的問題。我們在神面前,除了對神負責外,也要對人負責。就如吃不吃祭拜過偶像的物一樣,若我們對神有信心,就可以吃;但若吃了而使人跌倒,我們就為這跌倒的人而不吃。這就是兩方面要兼顧了:一是向著神,二是向著人。事奉的人也是如此,除了向著神外,我們還要有一面,是向著人的。這就是殘疾的人,為何不能事奉神之故,因為會使人覺得不適合,對神不敬等,就影響了服事了。因此,我們的服事,是不能有絲毫的不潔,不完全的,是要以高標準來事奉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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