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/8/26-27 mercredi 羅二:1-10
這一章是說到猶太人的問題,但也在談到猶太人時,說到外邦人的問題。重點是說到猶太人的自義。上一章是說到人的不義,這一章是說到人的自義;而人的自義,則是以猶太人作為例子。人很會自義,尤其是人有了一些與人不一樣的東西時,人就以那些東西為貴,就會與人相比,就會認為高人一等。猶太人就是這樣,他們是神的選民,是有神的律法及應許的,他們當然會認為自己高人一等。然而,福音來到了,福音是一視同仁的,福音不會分:高人一等的,就不必福音;或是低人一等的,就不能接受福音。福音來到了,凡是人類,無論是不義的,或是自以為義的,都通通要接受神的福音,才可以得救,沒有一個人比別人強,都是因信稱義,而不是因律法稱義。因為沒有一個人可以全守律法,故律法只是讓人知罪,而不是讓人可以論斷別人。
猶太人有了律法,律法的目的,本是要使人知罪,因為自知有罪,自知自己不能遵行神的全律法,因此,就更易到基督的十字架下,謙卑下來,去接受神的救恩,這是律法的功用。然而,猶太人卻把律法作為自己的道德,以為有了律法,遵守了律法的外表及條例,就是一個完全的人,就不必救恩了。不但如此,他們還因為自己有了律法,有了外表的義,就去批評那些沒有律法的人。說他們是犯罪的人,而自己是無罪的人。律法到了猶太人的手中,不但沒有把自己的罪顯出來,反而只看到別人的罪。而且,把自己作為神,去定別人的罪,去論斷別人。論斷別人,就是自以為神,就是以己為神。不義的人,是有神而不要神,自己選擇無神,自己選擇自己要行的路,這是否定神而以己為神;而有律法的人、有神的人,雖然表面似乎有神,其實也是不以神為神,而以自己為神,去定別人的罪。而一個自以為義的人,就是一個自以為神的人。這是人的義所產生的結果。
因此,第一章是說到人的不義,而第二章說到人的自義;第三章則說到神的義。而一個接受神的義的人,他應是一個謙卑的人,而不是自義或驕傲的人。因為他知道一切,都是神的恩典,而他只是一個蒙恩的人,便沒有甚麼可驕傲的。但一個靠己去行律法的人,他行了一些律法的義後,他是很容易會驕傲的。因為行律法的人,是很易顯出他的己,而己一出來,就很易把己作為神了。這就是猶太人會論斷人的原因,因為他們以為自己所行的,和別人不一樣,但保羅說,他們所行的,卻和別人一樣(1)。因此,他們也是另一種眼瞎的人,是看不到自己的真實狀況的人。
(2)神必照真理審判他:在這一章,神要審判人的基礎,一是真理,二是行為(6)。真理是神的不變的律,是神的公義所定下的道德標準,是規範人的一切行為,及內心的態度的原則。一個人是否行真理,不是自己認為的,乃是神所認定的。猶太人以為守一些外表的條例,就可以得救;他們過一個外表嚴謹的生活,就可以比別人容易進天堂。這是他們的觀念,這是錯誤的。神不是照人所認為的真理去審判人,乃是照神永世的真理,去審判人,這是一個公義的標準,是沒有人能改變的。
(5)這裡提到剛硬不悔改的心。為何一個遵守律法的人,也有一個剛硬不悔改的心呢?當人們自以為義時,就會不懂神的義,當人遵行了律法時,便會自以為有功勞,因此就輕看神的恩典,就以為憑自己就可以得救,於是就覺得不必悔改。這就如路加福音中浪子的哥哥一樣。他是一個不必悔改的義人,但卻是家中的浪子,他雖然外表是乖的,但他內心卻是遠離父親的。他不懂父的心,也不懂得自己要悔改,以為自己比弟弟好太多了。這就是猶太人的代表,他們所存的,是一個剛硬而不懂父親的心意的心,是很可憐的在家的浪子。
(6)神必照我們的行為報應我們。得救是不能靠行為的,人在得救前的好行為,並不能使人得救;然而,神的審判是照著行為。這行為是人得救後,因有神生命而產生的行為,不是人自己努力所產生的行為。人努力所生的行為,是破爛的衣服,是沒有可誇的。然而,人得救後的行為,才是神面前的珍寶,是神報應人的依據。神一方面是要我們因信稱義,但另一方面,神是看我們的行為,這行為,是信心而產生的行為。惟有信心而出的行為,才是在神面前有價值的行為。而神就是以這信心所生的行為,來報應人的。
(7)其實這是說明一個尋求神的人,至終必尋得見神的救恩。一個人的心態是對的,是恆切的,是要得到永恆的福的,他就必明白神的律,就必會找得到救恩的路,就是因信稱義的路,而這路是永生的路。因此,這一節聖經,並沒有否定因信稱義,反而說出因信稱義的人的心態,是一個謙卑尋求神的人。
(9-10)這裡也提到行為。行為分兩種,一是信主前的行為,二是信主後的行為。信主前的行為,因為是出於己,故此是沒有價值的,是人的自義,不是真的義。但信主後的行為,正常就是出於神的生命的,這就是神的義的顯出,不是己的義,是從神而來的義。這行為就有價值了,就是神據此報應我們、賜福給我們的根據了。因此,當聖經中說到行為時,我們要知道是說的那一種行為,我們才不致混亂了信心及行為的正確關係。在神面前,信主前的行為,人是拿來自誇,這在神面前是沒有價值的;信主後的行為,因為是神所加給的義,因此,人是謙卑的,是屬神的,因此,是有價值的,是神給賞賜的標準,這是我們要知道的。神不是不看重行為,反之,神是看重行為的。只是真正的行為,是從信心而來的,而不是靠己的努力而達到的。信主後,我們要靠神而活出正確的行為,這是正常的基督徒所要作的。
因此,我們的行為,是有價值或是沒價值,就看這是出於己,或是出於神了;也可以有一個衡量的標準,就是我們有了行為後,是驕傲的,還是謙卑的。若是驕傲的,就是出於人的,是沒有價值的;若是謙卑的,就是出於神的,是有價值的了。
2010/8/28 vendredi 羅二:11-16
這一段是說到,有兩種律法,一是外面的律法,是以猶太人所得到的神的律法為代表。二是人心中的律法,是裡面的律法,雖然外面看不到,但也有律法的功用,這就是指人的良心。原來每一個人都有良心的標準的,雖然良心在人犯罪墮落後,已經不如當初的完全功能,但它仍有功能存在,仍可以提醒人們的。而良心也會知道,那些事是犯罪的,那些事是不對的。只是人犯罪時,人會暫時埋沒良心,暫時不顧良心的不安;而且久而久之,就不再理會良心所發出的聲音而已。然而,良心的功能,仍是存在的,且將來在天上時,若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良心的細微的聲音,仍可以作為審判人的一個準繩的。
當神創造人類時,神就把良心給了人們,良心就是神的律法的標準,良心就是神的要求,是放在人心中的律法。後來人犯罪了,人的良心受到罪的污染,神就再頒佈律法給以色列人,以藉此啟示神的標準,而這標準,其實是神當初給人的良心的標準。因著人的犯罪,良心受污染後,神就把當初的良心藍圖,藉著律法再次顯示給人,這就是律法頒佈之因。因此,律法就是人外面的良心;而良心是人裡面的律法。雖然犯罪後的良心,已經是不完全的良心了,但它還是有作用的,人還是會有良心的提醒的。雖然那些常犯罪的人,良心提醒的聲音是小及少,然而,良心的功用,還是存在的,將來的審判,也會以良心的標準,作為定罪的依據的。
保羅在這一段中,說出每一個人都有律法,或是外面的律法,或是裡面的律法,都是我們行事為人的標準。然而,保羅在1-16節中,其實先是說出,神審判的原則,是按我們的行為,而行為的準則,則是我們的律法(裡面的、或是外面的)。因此,行為是審判的標準。假設有人行為是完全的,他就可以得到永生。然而,人卻沒有一個人是行為完全的,因此,人就因自己的行為而定罪,人就都要滅亡了。之後,到了第三章時,保羅才提到神為人預備的救恩,那是把神的義加在人的身上,而不是因著人的義而得救。因為靠人的義,是沒法得救的。故在本章的1-16節中所述,乃是一個大原則,但人的行為不完全,故此,每個人都要死在自己的律法審判之下(12),或是外在的律法,或是裡面的律法。只有接受神所預備的救恩,人才可以脫離這死亡,否則靠自己的行為,是沒有路的。
(12)這一節的聖經,在中文和合本的翻譯中,是有誤解的;上半節應翻譯為: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之外的原則而滅亡。也就是說,這也是滅亡,然而滅亡的方法,不是按(外面的)律法滅亡,乃是按裡面的律法、就是按良心的標準而滅亡。原文中上句「沒有律法」是一個字;下句不是譯為「必不按律法滅亡」乃應譯為「必按非律法滅亡」。也就是把「不」字及「按」字對調,再把不字改為非字。因為「非律法」在原文也是一個字(等於英文的lawless)。因此,12節是說到,不論是有外面的律法,或是有裡面的律法,審判時都會按此律法的標準而審判、而滅亡的。因為沒有一個人,可以因行律法而稱義的。這才需要救恩,需要神的拯救也。
(13)這裡說到「有律法」及「行律法」的不同。猶太人以有律法為榮,可惜他們行不出律法。他們不知道,律法不是用來誇口的,乃是用來顯出罪來的(參15)。無論是外面的律法,或是裡面的律法,都只有一個功用,就是顯出人的罪來,就是讓人知罪,使人可以知道自己所做的,是不完全的。然而猶太人卻以為,律法是保障他們進天堂的依據,他們也以為自己可以行得出律法的要求,但卻不知是愈行愈遠,離神的要求太多了。同時,他們有了外面的律法,還會批評沒有律法的人,他們不知道,沒有律法的人,他們雖然沒有外面的律法,但也是一樣可以有良心的律法的。於是猶太人有了律法,不是用來遵守,乃是用來誇耀、用來論斷別人了。而因為拿來誇耀、拿來論斷,他們的罪就更大了。這就是猶太人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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