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

晨更分享:詩七

2010/1/7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jeudi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詩七
這一篇詩,是說到大衛在遭到敵人的攻擊時,向耶和華投靠(1),以及向祂呼求的詩。在遭到敵人攻擊時,大衛首先做的,除了是投靠耶和華外,更是自己對罪惡的省察(3-5)。而當他自覺不是自己的錯,而是敵人的無理後,他就求神為他而施行公義,對敵人施行審判(6-13)。而他也相信,即使神不懲罰惡人,惡人自己所作的惡,對惡人也是懲罰(14-16),因為一個人的罪,會追上犯罪的人,使他受到內心的不安,這就是罪本身帶來的報應之一了。而大衛在詩篇的末了,也不忘記以信心來稱頌耶和華(17),而且是照著祂的公義而稱謝祂。

因此,這一首詩,是惡人逼迫義人,而義人在神面前省察後,求神以祂的公義,保守義人,施行審判,彰顯神的公義,而最後義人因神的公義而稱謝祂,歌頌神至高者的名。

當一個不義的惡人,來攻擊我們時,我們不是以惡報惡,因為報應的權柄,不在我們,乃在乎神。我們不是神,不能直接以惡報惡,以牙還牙;只有神是最後的審判者、只有神可以,我們要把審判的權判交給神。因此,當惡人逼害我們時,我們要學習的,乃是來到神的面前,把我們的狀況告訴神,將這事情交給神,而不是直接的自己報復。然而很多時候,我們是直接與惡人對抗,而且常是以惡報惡,而不是以善勝惡,這是我們一般的反應,是應該改過來的。

此外,當惡人逼迫我們時,我們除了到神面前時,我們要作的,就是自己的省察:我們至少要省察兩件事,第一是我們是否自己也有罪(3),第二我們是否自己就以惡報惡(4:這裡大衛是說以惡報善,當然更是不好了;但即使是以惡報惡,在新約也是不容許的)。我們不應自己處理仇敵的惡,即使他們是不對的,我們也要把審判的權,交還給神。主說:伸冤在我,我必報應。我們若在神面前是清白的,神是知道的,神也必會以祂的公義,來處理這事。

大衛的生命,是一個愛的生命,他不只不以惡報惡,他還以善報惡(4)。這是一個很難得的生命,敵人是以惡報善,而大衛卻可以以善報惡。這就是得勝了。不管仇敵是如何攻擊,我們是如何的被壓迫,或是逃亡,外表似乎我們是失敗了;然而,一個能以善勝惡的人,他就是一個得勝的人了。這是在屬靈上的得勝。雖然他被壓迫,似乎節節敗退,但在屬靈上,他是完全得勝了。因此,若一個惡人追逼我們,而我們能以善報惡,我們就是得勝了。不必等到神的插手,我們便先勝利了。這是大衛的光景。他在掃羅追趕他時,他多次以愛對惡,他雖然似乎被掃羅逼迫,走投無路,其實他在靈中,卻是得勝的,因為他是一個以善勝惡的人。

(6-13)這裡是大衛求神審判惡人的呼求。當大衛省察後,覺得不是自己的錯,而是別人的錯時,他就求神審判他們,並說神是天天發怒的神(11)。這似乎與大衛愛的性格相反,若他可以以善勝惡,為何卻要神來報應呢?第一,大衛沒有報應的權柄,報復的權柄只有神自己。因此,大衛把這權柄交給神。第二,愛仇敵是一方面,但愛不只是溺愛,而且是包括公義的愛,是對眾人的愛,不只是對罪人的愛而已。神愛罪人,但也不等於可以縱容罪人害義人;也不等於不處理犯罪的事。因此,神是有公義的一面的,而犯罪的人,若不回頭,若不悔改(12),神的公義是最終的結果。因此,愛的目的,不是縱容,不是包疵;愛的目的,乃是讓人因愛而感動,因愛而知己之不足,而可以來到神的面前悔改,而可以重新做人。若愛不能感動人悔改,而仍走在罪惡的道路中,那神的審判便不延遲。但神甚麼時候審判,甚麼時候仍給罪人悔改的機會,這是神的權柄、神的時間,不是由我們來決定,更不是由我們來審判,我們把這交給神,但也知道及相信一點,就是神必審判,祂必伸冤。這也是大衛的認知,而他對神的呼求,代表他不只認識神的慈愛,也明白神的公義,而這兩者,是不能分的。

(14-16)大衛看得出來,犯罪的人,即使未受神的懲罰,他自己的罪,即可以把自己綁捆了。他因奸惡而劬勞,他因懷著毒害,而生出虛假,他掘了坑,想害別人,但卻是害了自己。而他的毒害,最終是臨到自己的頭上的。這就是惡人的報應,在神的懲罰來到前,他就已經受罪的害了。罪是會追上人的,也必會使人的心不平安。因此,罪中雖然有罪中之樂,但更有罪中的憂、罪中之苦,這是心靈的苦,也是肉體的受罪。因此,犯罪的人,除了受神的懲罰外,他何時犯罪,便從何時開始得不到平安及福氣了,而他所種的,便使自己收到惡果,這是犯罪的人所要面對的。

(17)大衛不只照著神的慈愛而稱謝祂,而且是照著神的公義而稱謝祂。慈愛是對個人的恩典,而公義是對眾人的愛。神的公義,是保護一切義人,是慈愛的推廣,更是慈愛的補充。公義可以使神的慈愛完全,沒有公義的愛,是不完全的愛;加上公義的愛,才是完全及偉大的愛。這是我們必須認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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